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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整治行动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违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非法活动,自行拆除所有非法设备,并主动配合河道采砂整治行动。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切非法采砂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石料破碎、洗砂选砂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四、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采砂活动,对徇私舞弊、阻挠本次河道采停止违法行为,7日内将作业设备、料堆及工作场所拆除、清理,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给予处罚。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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