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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一、受理。受理审查下列材料:(1) 建设单位如实填写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一份,并在申请表封面建设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原件一份;(3)拟建项目位置以及周边 50 米范围内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二份(含电子档一份,用铅笔在纸质图上画出拟建项目位置),使用市城市独立坐标系;(4)出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用地证的,不需提供) ( 5) 扩、改建的项目,须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6)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如政府(管委会)等部门的会议纪要等。(7)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资料;二、审查(一)内业审查,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1) 核查必须报审的资料是否齐全,如不全,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齐;(2)确认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3)对照拟建项目位置,查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4)确认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二)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包含以下内容:(1) 核查提供的地形图是否与现状相符(如有较大出入,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修测,修测的标准应符合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入库标准);(2)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土地权属及临界单位、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建筑现状、道路交通等情况;(3)勘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形地貌,确认是否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需要保护;(4)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结合内业审查及现场查勘情况,按照规划成果要求及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业务例会研究。根据分局例会意见,上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六核发规划条件,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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