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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与执法 最佳做法以及风险管理 南瑞夫博士 , Bird & Bird鸿鹄律师事务所 2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授予 欧洲专利局代表成员国授予专利:一次专利授予程序,但是一旦授予欧洲专利,该专利也将成为成员国的专利。 专利受申请中所指定的欧洲专利局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则的管辖 欧洲专利 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国家专利的集合。 在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程序;有关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欧洲专利国内部分的侵权诉讼以及无效程序 统一的商标和设计保护法 设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中央商标局 由指定成员国法院执法 2 3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诉讼中某些问题的协调: 2004年 4月 29日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 2004/48/EC号指令 欧盟境内知识产权执法的最低标准 影响到实体和程序法 取证,特别是诉前取证 要求具有“有效率的”程序 注意:欧盟的法律在不同的国家常常会被作出不同的解释 3 4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欧洲将来可能采用的专利制度: 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单一的欧盟地区专利,但各国拥有各自的司法管辖权 欧盟专利诉讼协议( EPLA) 对于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进行统一司法管辖 一审法院具有中央法庭和地区法庭(可根据成员国的要求而设) 每个成员国最多三个地区法庭 集中的上诉法院 语言机制基于欧洲专利局目前的语言机制(英语,法语和德语) 4 5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欧共体布鲁塞尔 No. 44/2001规定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该规定允许当事人“挑选法院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成员国所订立的 卢加诺公约 也 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5 6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布鲁塞尔 No. 44/2001规定第二条第一段。 “依据本规定,当事人定居于某一成员国,无论其国籍,都由所在成员国法院管辖。” 可以作为所谓跨境行为的管辖地确定依据,跨境行为即包含了发生在国外司法管辖区域的侵权行为的行为。 6 7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损害发生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布鲁塞尔 No. 44/2001规定第 5条第 3段: “当事人定居在某一成员国,但可以在另外一个成员国被起诉;如果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或准犯罪行为的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发生在该成员国。” 适用法律:具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 如果侵权发生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区域,则存在挑选法院地的可能性。 7 8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共同被告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布鲁塞尔 No. 44/2001规定第 6条第 1段: “当事人如果是 共同被告之一 ,那么共同被告住所地成员国也有管辖权。如果诉讼请求 联系非常紧密 ,基于便于诉讼和判决的考虑可以合并管辖,以避免由于分别诉讼导致的判决的不一致性。” 可以作为所谓跨境行为的管辖地确定依据,跨境行为即包含了发生在国外司法管辖区域的侵权行为的行为。 但是,欧盟法院的判决认为,上述第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及欧洲专利的案件。 8 9 欧洲多重管辖权下的知识产权诉讼 欧洲主要司法管辖权的利与弊: 德国 英国 法国 比利时 意大利 荷兰 9 10 管辖权的选择:德国 法院经验丰富,有专门的专利法庭,包括杜塞尔道夫,慕尼黑和曼海姆的法院 诉讼时间较短,可执行的一审禁令判决可在 8到 12个月作出 法院评估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事实,不会自行调查 法院仅听取双方有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真实的事实,虚假陈诉将被认定为犯罪;被告不能就证据的“真实性” 进行质疑。民事诉讼法典第 138条。 10 11 管辖权的选择:德国 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无效抗辩:“双轨制 ”:侵权法院必须承认专利有效 . (联邦最高法院 , GRUR 1979, 624 Umlegbare Schiescheibe) 管辖权分离 颁发侵权诉讼判决:地方法院 审查专利的效力:在欧洲专利局、德国专利局或者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异议程序 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只能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异议 /无效诉讼的结果再作出判决 11 12 管辖权的选择:德国 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的关系: 1 年 2 , 5 年 5 年 侵权诉讼 判决 判决 判决 地区法院 高级 联邦 地区法院 最高 法院 1, 5 年 4 年 异议 - / 无效 - / 决定 决定 撤销程序 一级 2 级 12 13 管辖权的选择:德国 获得相对较低的损失损害赔偿: 许可类比,即相当于合理使用许可费的金额;最常见的方法 利润损失;反映了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由于难以证明,使用较少;要求向侵权人公开帐目 侵权人的利润,即用侵权人从侵权商品上获得的收入减去侵权人直接可归因于侵权产品的成本(可能导致较高的损害赔偿费用) 注意:根据以上三种方法,侵权人都必须公开帐目和提供相关信息 13 14 管辖权的选择:德国 诉前禁令在专利案件中不如在其他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常见,特别是在技术问题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初步程序无法处理。(但是一般杜塞尔道夫高等地方法院被公认为对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非常有经验) 14 15 管辖权的选择:英国 伦敦的专利法院和专利地方法院是由专利法经验丰富,有技术背景的法官组成的。 法院不要求必须有专利律师参与专利案件 一审的时间为 9到 15个月 专家意见要经过交叉质询 15 16 管辖权的选择:英国 证据开示:如果侵权存在很大可能性,则要求将文件证据出示,而是否出示产品或者生产过程的描述可以由被告自行选择 审前证据开示也是可能的 可能向第三方发布命令要求其提供信息以查明侵权行为 16 17 管辖权的选择:英国 可以进行无效抗辩,即法院对侵权和专利有效性都进行审查 英国法院倾向于宣告专利无效 因此,希望获得专利无效结果的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英国法院 17 18 管辖权的选择:法国 大多数案件由巴黎法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法官通常在该法庭工作 3 5年) 法院倾向于支持专利权人 高效的查封程序使得专利权人能够获得侵权的证据,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描述 或实际获取侵权产品、文件的样本,以及相关信息,例如帐目和财务信息: = “Saisie contrefaon” 甚至可以在专利授予前利用该程序,因此对于制止侵权的早期阶段非常有用 18 19 管辖权的选择:法国 可以进行无效抗辩,因此专利有在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在那些技术复杂的案件中,法官会要求专家报告,这会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一审判决需要大约两年时间 19 20 管辖权的选择:比利时 侵权案件很容易在初步程序中受理 可以由商事法院的院长认定,但是需要证明存在紧急情况 接受外国法院的侵权判决为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 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下列情况,则初步禁令在单方的“saisie说明”程序中也可以颁发: 专利是有效的(在欧洲专利的案件当中做此推定) 侵权或者侵权威胁很容易证明;并且 颁发禁令是合理的 20 21 管辖权的选择:比利时 但是 诉讼时间较长 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进行无效抗辩,因此无法排除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21 22 管辖权的选择:意大利 越来越专业的专利法庭 即使在申请初步救济时发生拖延,几个月以后仍然可以获得初步禁令,因此对于“紧急情况”的要求非常宽松 侵权取证的高效程序:要求提供被控侵犯专利权产品说明的“ Descrizione”: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皆可使用 22 23 管辖权的选择:意大利 诉讼时间较长 法官常常依赖专家观点,这会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进行无效抗辩,因此无法排除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23 24 管辖权的选择:荷兰 专利诉讼的特别快速程序 ( 14 18个月) 快速的预审禁令程序 (传讯后 4到 8周) 案件要点的初步评估(并非利益权衡测试) 专利有效性的评估 紧急情形的要求十分宽松,因为最高法院认为系统性和持续性的侵权原则上通常都会导致紧急情形的发生 在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案件中,推定存在紧急情形 24 25 管辖权的选择:荷兰 证据查封。 2007年 5月 1日实施执法指令 2004/48/EC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 1019b 1019d条 ) 规定的新程序 申请启动单方程序以保留证据,相当于法国的 saisie contrefaon程序 25 26 跨国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侵犯其他国家专利的案件 (2001/44/EC规定第 2条第 1段,第 6条第 1段 ) 根据国际私法,适用授予专利国家的法律 如果需要,法院将就适用外国法律咨询法律意见 专利无效的管辖权:根据布鲁塞尔 2001/44/EC第 22条第 4段规定,本国法院有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 26 27 跨国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欧洲法院 “GAT v. Luk Lamellen”, C-4/03: 欧洲法院限制了跨境诉讼:如果出现针对专利效力的争议,则不得适用跨境管辖权 排他管辖权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与专利的申请或者效力有关的程序,不管是诉讼还是异议程序 但是,欧洲法院的判决在涉及专利效力的诉讼当中有可能被漠视。 28 跨国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鱼雷措施作为防御策略: 在诉讼时间较慢的管辖地申请作出未侵权的判决宣告(意大利,比利时) 根据布鲁塞尔规定第 27条,此类诉讼中的申请具有阻滞效果,因为该条款规定,如果有基于同一诉由并且当事人双方相同的诉讼在其他成员国的法院正在进行,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28 29 谢谢听讲 南瑞夫博士 Bird & Bird鸿鹄律师事务所 Ralph.Nacktwobirds.co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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