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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调查报告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 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一. 从 1991 年2003 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说明:因从 2002 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 1991 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 100 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 13 倍,有 13 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 35%左右。我国 1980 年离婚率为 4.75%,而到了 1997 年离婚率竟增加到 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 5 件,占 5%;结婚 13 年的 15 件,占 15%;结婚 35 年的 16 件,占 16%;结婚 510 年的 30 件,占 30%;结婚 1020 年的 25 件,占 25%;结婚 20 年以上的 9 件,占 9%。(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 岁以下离婚的占 46.5%,3040 岁的离婚的占 34.5%,4050 岁离婚的占13.5%,50 岁以上离婚的占 5%。(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 58 件,占 58%;男方起诉为 42 件,占 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 25 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 23 件,占 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 17 件,占 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 11 件,占 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 8 件,占 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 4 件,占 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 3 件,占 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 2 件. 占 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 2 件,占 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 1 件,占 1%。(11).其他案件 4 件,占 4%。(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 88 件,占 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范文大全网 www.glzy8.com 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 57 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 42 件,占 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 12 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 8 件,占 67%。(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 11 件,直接送达的为 89 件。(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 24 件, 占 24%。(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 31 件,占 31%。判决结案的为 69 件,占69%。(2003 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 46%)。(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 6 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 19 件,占 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 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 18 件,占 95%。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 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 15%。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 岁以下,一般结婚在 10 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 10 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 30 岁以下离婚的占 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 1.5 万2 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二)、为何 30 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 46.5%)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 15 件,女性为 10 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 1982 年占总数的14,1983 年占 30,1988 年达到了 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 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 35。武汉某区 1995 年 17 月受理离婚案件 480 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 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 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 43。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 1984 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 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 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五)、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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