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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 职防办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职防办二一四年一月2目录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5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2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4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6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28第九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9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31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4第十二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37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9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1第十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43第十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44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7第十八章 劳动者预防职业病告知书 54第十九章 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56第二十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71第二十一章 岗位职业 卫生操作 规程 793第一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一、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 长:法人代表副组长:矿长成 员:职工医院、矿副总级以上领导、生产、后勤科室、采掘和辅助区队(厂)等单位负责人。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职防办。医院、通防科分别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监控中心、通讯监控中心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王继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1、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2、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4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4、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 、 配 备 必 要的 防 护 设 施 、 防 护 用 品 等 , 并 重 点 抓 好 落 实 工 作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6、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7、 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9、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5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各部门、各工区在矿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工区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6部门按期解决。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理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个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矿长是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全面负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7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负责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措施制订、落实防治效果。三、副矿长、副总工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四、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8体职责:(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矿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科室、区队、班组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企业内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五、医 院1、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9书面告知劳动者。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负责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6、负责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急救药品的发放工作。对遭受和可能遭急性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8、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9、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医疗救援制度(预案) 、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职业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六、通防科1、承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102、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审查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3、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超过规定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负责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5、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指导、验收和监督,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七、企管办1、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5、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与适当岗位津贴。7、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代发职业病防护用品。9、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 八、工会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2、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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