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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0 页防雷、静电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xxxx 公司所属各 xxx、xx 的建筑物、工业装置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3、引用标准3.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3.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12158、3.4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4、防雷、静电安全管理4.1 新、改、扩建项目建筑物、工 业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必须报气象局审批,投入使用前申请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安装完成情况检查,并通过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4.2 建筑物、工业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由各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 电阻的检测由电仪车间负责。4.3 各车间生产装置区、生活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建立技术档案,在防雷、防静电接地引下线处设置集团公司统一的明显标识编号。4.4 安全管理部门是防雷、防静管理责任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车间(分厂)负责日常检查维护管理。4.5 电仪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出具测试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第 2 页 共 20 页存在隐患防雷、防静设施发出整改通知,各车间负责整改。 4.6 防雷、防静设施档案的式样及内容要求由电仪车间提供,各车间负责完成。完成后必须转一份到电仪车间以便每年的检测。4.7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标识、编号由各车间完成。4.8 一般民用建筑、工业装置(厂房)每年春季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重大危 险源、石油仓库、危 险化学品仓库 、爆炸品仓库、高大建筑、 总变电站等每年进行二次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4.9 电仪车间防雷设施接地检测合格后,申请当地气象部门对重点防雷设施进行接地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4.10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进行防腐处理,用黄、绿色油漆以间隔为100相间进行标识,制作直径 150的圆形,白色底,黑色字图形上面编号,设置在接地点的建构筑物体上距离地面 1.2m 处。编号按行政单位统一编制,公司名称、车间(分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合排列,加上序列数-。例如:沾化分公司造气车间-ZH-ZC-001图例: 第 3 页 共 20 页XXXXXXX5、防雷安全技术5.1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5.2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 3 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米。5.3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5.4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 ,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 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5.5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第 4 页 共 20 页或较重要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5 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 2 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 3 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 2 处,间距不大于 30 米,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5.6 避雷针与 5000 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5 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 5 米。5.7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 20-25 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 30 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5.8 凡贮存闪点 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5.8.1 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5.8.2 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5.8.3 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5.8.4 雷雨时严禁员工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类工作。 5.9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 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5.10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5.11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在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 构) 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 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 5 页 共 20 页5.12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5.12.1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5.12.2 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5.12.3 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 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5.12.4 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12.5 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 2 米至地下 0.3 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5.12.6 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5.12.7 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5.12.8 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5.12.9 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5.12.10 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5.12.11 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5.13 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在户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 8 米远。 第 6 页 共 20 页5.14 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附近。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5.15 雷暴时,在户外应注意雷电浸入波的危险。应离开动力线、照明线、电话线、广播 线、收音机和电视机电源线,引入室内的电视机天线及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或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雷暴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浸入波的线路和导体 1.5 米以上。应当指出,仅仅关上开关对防止雷击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5.16 雷暴时,应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室内造成危害。6、防静电安全技术6.1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 检尺、测温及设备 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 鹤管、管 线 、人体等已有静 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6.2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6.2.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6.2.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6.2.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6.2.4 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6.3 根据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 中。表 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7 页 共 20 页类 别 名 称 特 征A 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B 甲 A 类以外,闪点28A 28闪点45乙B 45闪点60A 60闪点120丙B可燃液体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8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6.4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6.4.1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 1ms;6.4.2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 6ms;6.4.3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 2)。表 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 尺寸, mm 流速 m/s 管 长 m100 80 2.83 200 0.71 4100 160 5.66 250 0.91 5100 200 7.08 250 1.31 5第 8 页 共 20 页100 250 8.85 300 0.98 6150 160 2.52 250 0.91 5150 300 4.72 350 0.87 7150 400 6.29 450 0.70 96.5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6.5.1 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6.5.2 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6.5.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6.5.4 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6.5.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6.5.6 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6.6 调合。6.6.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或输送;6.6.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6.6.3 丙 A 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 风压不大于 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 20。6.7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 测温、采 样规定:6.7.1 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 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第 9 页 共 20 页表 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 310 1050 50500 5001000静 置 时 间,min10 -6 1 1 1 210-1210 -6 2 3 10 3010-1410 -12 4 5 60 12010 -14 10 15 120 2406.7.2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 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6.7.3 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6.7.4 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 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 1m/s;6.7.5 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 后进行;6.7.6 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6.7.7 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6.7.8 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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