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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篇一: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制度 1.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设定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存放,确保专人保管,建立专门台帐,指定专人登记。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保卫人员,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职责明确。 3. 对选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仓库保管员,保卫人员,要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责任心强,政治可靠。对选用的保管,保卫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教育,宣传禁毒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4. 储存仓库标志明显,并安装好防盗门窗,防盗报警装置及通风设施。 5. 开展经常性仓库检查,并有记录,储存仓库24小时值守,认真建立台帐,记录入出库,领用人员情况,严格交接班记录。 6.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案机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制度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技术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违法犯罪记录。 2.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一律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保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3.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和成份。 4. 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情况,台帐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5. 要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专门保管,进出仓库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仓库应有醒目的标志牌,应要有安全的防盗设施。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案机关报告。 6. 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案机关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经营、购买、运输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报公案机关备案。 7. 禁止走私或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8. 应当认真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案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案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证人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网络 法人代表 易制毒化学品分管领导(联络监督员) 采购人员 技术人员 仓库保管人员安全监督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案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案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证人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网络 法人代表 易制毒化学品分管领导(联络监督员) 采购人员 技术人员 仓库保管人员安全监督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为,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供应部和安全环保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购 管 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供应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供应部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 购 管 理 第四条 供应部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物资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协调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各单位安全员须到现场进行监督,领用人、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单位(车间、工段)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单位(车间、工段)。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供应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单位如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出现问题,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2017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三:SMP-F-020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SMP-F-0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页;共1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正确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2 范围:易制毒化学品。 3 责任:采购员、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使用人。 4 内容 4.1 易制毒化学品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物料管理部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条例才能购买。 4.2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由专人负责保管,有明显的敬示牌和警示标志。 4.3 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熟知所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品种。 4.4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应远离生产区域和热源,严禁阳光直射,固、液体品种分开存放。 4.5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货位卡,入库时仔细检查标签是否清晰,不得将无标签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每天检查仓库、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上报。 4.6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抽烟;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的人员不得将打火机、手机及其他电子用品带入;鞋底有铁钉者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 4.7 高温季节(室内温度超过40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对仓库通风、屋顶洒水。 4.8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必须凭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领料单才能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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