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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 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 丘陵区部分)的通知(78)水电规字第 135号根据 1971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的要求,我部于 1972年委托原四川勘测设计处(现成都勘测设计院)负责,对 1964年原水电建设总局研究班编写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草案)修订稿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改名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经我部审查批准,现予颁发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告我部规划设计管理局。1978年 9月 12日目 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三章 洪水标准第四章 坝顶安全超高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第一章 总 则第 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安全,也关系到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各方面,是设计中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全面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和政策,根据本规定分析确定。第 2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设计。对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的设计,执行本规定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要求。第 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过木(竹)、渔业、给水、桥梁、公路等建筑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照交通、农林、建筑、铁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 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等别按表 1确定。第 5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 2确定。第 6条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表 1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但枢纽中各个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下述原则根据表 2确定:1 同时具有几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中所属最高等别确定其级别。2 仅有一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该项用途所属等别确定其级别。2表 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分等指标防洪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亿 m3) 保护城镇及工矿区 保护农田面积( 万亩)灌溉面积(万亩)水电站装机容量( 万 kW)一 大(1)型 10 特别重要城市、工矿区 500 150 75二 大(2)型 101 重要城市、工矿区 500100 15050 7525三 中型 10.1 中等城市、工矿区 10030 505 252.5四 小(1)型 0.10.01 一般城镇、工矿区 50 5030 3020 2010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 20 2010 105 53第 18条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坝体升高而形成的拦洪蓄水库容,一般在表 7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还可适当提高和降低。表 7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拦 洪 库 容 (亿 m3) 1.0 1.00.1 100 10050 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20 2010第四章 坝顶安全超高第 19条 非溢流坝(包括挡水围堰)的坝顶,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静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以保证水不溢过或溅过坝顶,其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 8中规定的数值。第 20条 土坝、堆石坝和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正常运用情况下,应在表 9规定的幅度内选定。防渗体的顶部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静水位。表 8 非溢流坝坝顶的安全超高下限值坝的级别1 2 3 4 5坝型及运用情况安全超高 (m)正常 1.5 1.0 0.7 0.5 0.5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非常 0.7 0.5 0.4 0.3 0.3正常 0.7 0.5 0.4 0.3 0.3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非常 0.5 0.4 0.3 0.2 0.2注1、如坝顶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坝的防渗体紧密接合的防浪墙时,则表中安全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但此时坝顶仍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时的静水位;62、波浪高的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表 9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 正常运用情况下静水位以上的超高防 渗 体 的 结 构 型式 超高(m)斜墙 0.80.6心墙 0.60.3注 严寒地区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第 21条 土坝、堆石坝(包括挡水围堰)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10中规定的数值。表 10 土坝、堆石坝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坝的级别1 2 3 4 5荷载组合安全系数基本组合 1.30 1.25 1.20 1.15 1.15 1.20 1.15 1.10 1.05 1.05特殊组合 1.10 1.05 1.05 1.00 1.00注1、荷载组合及稳定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2、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对下游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对上游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再加水位骤降时的情况;3、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以外的其他情况。第 22条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不包括挡土建筑物),应核算沿建筑物底面与基岩接触面的抗滑稳定。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11中规定的数值。当基岩内有不利于坝基稳定的缓倾角软弱夹层或断裂面时,应核算可能组合滑裂面的抗滑稳定性。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根据夹层的性质可较表 11规定的数值适当增加。第 23条 建于松软地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性,除沿建筑物底面应进行抗滑核算外,还应核算沿地基中最危险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在计算中要考虑到地下轮廓、土层性质及孔隙水压力的影响,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10中规定的数值。表 11 岩基上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建筑物级别1 2、3 4、5荷载组合安全系数7基本组合 1.10 1.101.05 1.05 1.05 1.051.00 1.00特 殊 组合 1.00 1.00 1.00注1、荷载组合、稳定计算、抗滑或抗剪断指标的采用,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2、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可能最大洪水时的情况;3、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以外的其他情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8(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 (试行)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水规199035 号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试行)自1978年颁发以来,已试行十余年,有些条文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洪水标准和其他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和补充。在修改过程中,曾广泛地征求意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现批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试行)补充规定予以颁发,即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0年 5月 4日目 次一、补充规定二、补充规定说明一、补 充 规 定第 1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本条作为SDJ 1278第 4、7 条的补充)。第 2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 1规定确定(本条作为SDJ 1278第 12条的修改)。表 1 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洪水重现期( 年) 500 100 50 30 20第 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所采用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和坝型,按表 2规定确定(本条替代SDJ 1278第 13条)。第 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水电站厂房的级别根据装机容量大小按SDJ 1278规定确定,其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按表 3确定。枢纽工程中其他非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参照表 3确定。河床式电站厂房做为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与枢纽永久性闸(坝)的洪水标准相一致。9第 5条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游调节池,当库容不大,失事后对下游灾害不大时,其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根据电站规模,按表 3确定。表 2 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 2 3 4 5不同坝型的枢纽工程洪水重现期(年)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10000或可能最大洪水 2000 1000 500 20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00 1000 500 200 100注1、水电站、灌溉建筑物(相当 4、5 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标准;2、当采用土石坝时,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 1级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24 级建筑物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但 2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只提高到 10000年一遇;3、采用混凝土坝的 1级建筑物,当洪水漫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10000年一遇洪水作为非常运用洪水标准;4、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永久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以降低一级。表 3 水电站厂房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 2 3 4 5设计洪水洪水重现期(年)正常运用洪水 100 50 30 20 10非常运用洪水 1000 500 200 100 50第 6条 旁引屯蓄水库,其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予降低,可根据工程规模、水库的重要性以及失事后的灾害程度研究确定。第 7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在有条件时,可分为正常和非常设施两部分。宣泄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洪设施应保证安全和正常运行。宣泄非常运用洪水时,泄洪设施应保证满足泄量的要求,可允许消能设施和次要建筑物部分破坏,但不应影响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或发生河流改道等重大灾害后果(本条作为SDJ 1278第 14条的补充)。第 8条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坝、闸顶部安全超高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以及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本条作为SDJ 1278第 1723 条的补充)。二、补 充 规 定 说 明1978年颁发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已执行十余年,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标准编写组在发函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标准的部分条文的修改意见,并经几次会议讨论,认为标准10对工程设计起了宏观控制作用,促进了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标准制定的历史条件和受到 1975年 8月特大洪水的影响,标准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上限值偏高,上下限幅度过大,使用上不易掌握,出现偏于上限的倾向,需要进行修改。考虑到标准是政策性很强的规范,对它的修改要持慎重态度,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大量调查论证工作。因此,标准的修改分为两步进行,先就洪水标准等迫切需要修改的部分条文,提出一个修改和补充规定,然后花几年时间,进行大量工作后,再作全面修订。现将标准部分条文的修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洪水标准是这次部分条文修改的重点,指导思想是把洪水标准实事求是地适当降低。适当降低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由于正常运用洪水是水工建筑物承受的基本荷载的主要依据,标准不应很高,以免过分增加工程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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