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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林 班 Compartment: 在 林 场 的 范 围 内 , 为 便 于 森 林 资 源 统 计 和 经 营 管 理 ,将 林 地 划 分 为 许 多 面 积 大 小 比 较 一 致 的 基 本 单 位 。 林 班 区 划 的 作 用便 于 识 别 方 向 ; 便 于 测 量 统 计 森 林 蓄 积 量 ; 便 于 开 展 护 林 防 火 、 林 政 管理 ; 便 于 开 展 经 营 利 用 活 动 林 班 区 划 方 式人 工 区 划 法 、 自 然 区 划 法 、 综 合 区 划 法 林 班 的 编 号 用 大 写 正 体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以 便 与 小 班 编 号 相 区 别 。 林 班 区 划 的 发 展林 班 起 源 于 “面 积 平 分 法 ”, 这 种 经 理 方 法 的 创 始 者 是 德 国 人 柯 塔(H.Cotta, 1763 1844), 他 把 轮 伐 期 划 分 为 20 年 一 个 施 业 期 , 为 使 每 个施 业 期 拥 有 相 同 的 面 积 , 把 森 林 区 划 分 为 20 25ha 的 林 班 , 四 周 伐 开 林 班线 , 设 立 固 定 标 桩 , 并 把 林 班 平 分 到 各 个 施 业 期 。 在 每 个 林 班 里 安 排 采 伐 顺序 , 构 成 理 想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秩 序 , 以 利 实 现 森 林 永 续 利 用 。 后 来 , 森 林 经理 方 法 有 很 多 变 化 , 但 林 班 区 划 的 方 法 仍 被 沿 用 , 并 在 森 林 经 营 工 作 中 发挥 了 相 应 的 作 用 , 如 : 资 源 清 查 、 控 制 林 地 面 积 精 度 、 碗 定 森 林 位 置 、 划分 护 林 地 段 、 进 行 作 业 调 查 设 计 、 划 分 施 工 地 段 等 , 都 要 用 到 林 班 。 林 班的 面 积 与 森 林 经 营 强 度 有 关 , 在 我 国 的 林 业 实 践 中 , 经 营 强 度 较 高 的 约50ha; 中 等 的 约 100ha; 较 低 的 约 200ha。小 班 Sub-Compartment 小 班 是 进 行 森 林 经 营 、 组 织 木 材 生 产 的 最 小 单 位 , 也 是 调 查 设 计 的 基 本单 位 。 在 作 业 区 内 把 立 地 条 件 、 林 分 因 子 、 采 伐 方 式 、 经 营 措 施 相 同 和 集 材系 统 一 致 的 林 分 划 为 一 个 小 班 。 小 班 界 限 按 集 材 系 统 以 自 然 区 划 为 主 。 一 个小 班 的 面 积 , 一 般 以 5 公 顷 左 右 为 宜 , 最 大 不 应 超 过 20 公 顷 。 小 班 是 林 业 上 经 常 使 用 的 名 词 , 是 内 部 特 征 基 本 一 致 , 与 相 邻 地 段 有 明显 差 别 的 地 段 , 是 森 林 资 源 清 查 和 经 营 利 用 的 基 本 单 位 。 小 班 与 林 分 既 有 联系 又 有 区 别 , 林 分 必 须 有 林 , 是 有 林 地 上 的 小 班 , 而 小 班 可 以 是 有 林 地 , 也可 以 是 无 林 地 或 新 造 林 地 ; 林 分 是 森 林 学 概 念 , 完 全 按 其 自 然 特 征 划 分 , 而划 分 小 班 既 要 考 虑 自 然 特 征 , 又 要 考 虑 经 济 特 征 ( 经 营 的 集 约 程 度 ) 。 简言 之 , 林 分 着 眼 于 林 , 而 小 班 着 眼 于 地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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