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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0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 标 文 件编制: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二零一叁年五月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1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工程概况第三章 保险方案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附:项目基本信息介绍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条款号 内 容1 3.3 投标有效期:自标书递交截止之日起 180 天2 3.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80 万元(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单独用信封包装,与投标文件正本包封在一起。支票递交时间及地点:2013 年 月 日3发售标书:日期:2013 年 月 日 时间:9:0012:00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厅查询价格:人民币 500 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4 4.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套,副本 6 套。正本单独包封,以便开标时使用。标书装订包封要求:详见投标须知第 3.6 条要求。5 3.5投标预备会:时间:200 年 月 日下午 (如有) 地址:广州市芳村区花地大道南 8 号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6 4.2 投标时间:日期:2013 年 月 日 时间: 9:0010:00 7 5.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0 年 月 日 10 点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厅查询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自动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视同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8 4.2投标递交至: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地 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厅查询联系人: 电 话:(020)83155570 9 招标人将与中标人及其共保体按线路分别签订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3第一章 投标须知1. 总则1.1 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 本文件使用的“业主” , “招标人”是指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 “投标人”指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 “招标文件”指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4)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5)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6) “保险人”指承保招标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7) “本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2 招标说明 1.2.1 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引入竞争机制,采取项目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次招标项目工程保险任务,确保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能按期、优质、低耗地建成。1.2.2 本次招标项目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项目的总保费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否则该项目废标。1.2.3 本招标项目业主特别要求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主管及相关主办人员应参与投标文件相应部分的编制工作,参加评标的澄清会并回答相关问题(如果有) 。 1.2.4 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合同将作废标处理或终止合同,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2.5 投标人应认真对待投标书的真实性,投标书中所附的各种支持材料不允许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1.2.6 业主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并同时递交电子文件(3 套):递交用“Microsoft Word ”制作的投标方案,电子文件使用 CD-R 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光盘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和文件名称。1.2.7 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送达、开标、评标、澄清、发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41.3合格的投标人标准详见招标公告。1.4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1.4.1 投标人可自行安排进行现场考察,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踏勘的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在踏勘现场尽谨慎注意义务,如在踏勘现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如因投标人及其代表的原因,在踏勘现场对招标人、其他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该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未经招标人允许擅自进入项目现场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1.4.2 投标人须承担工地考察的一切费用。在递交标书前,投标人将被认为已考察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检查了有关文件。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1.4.3 由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4.4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内容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第 1 章 投标须知第 2 章 工程概述第 3 章 保险方案第 4 章 保险合同第 5 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 6 章 评标办法2.1.2 投标人应认真检阅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须知第 5.4 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业主。2.2.2 业主在投标截止期 18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函件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业主的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5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2.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若书面文件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3. 投标文件的编制3.1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项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 ,并按照以下各项顺序编排:(a) 投标函;(b) 独家授权委托书;(c)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d) 投标人财务状况和承保能力表;(e) 投标人偿付能力表;(f) 同类项目承保、理赔经验表;(g) 再保险安排资料(再保险安排承诺函、再保安排表、再保险意向书) ;(h) 投标人差异条件汇总表;(i) 项目服务团队(项目服务机构人员一览表、项目服务人员简历表) ;(j) 培训服务计划(培训方案表、防灾防损服务计划) ;(k) 从事本行业的营业执照(分公司及总公司,若总公司为投标人则无须提供分支机构的) ;(l) 从事本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及总公司,若总公司为投标人则无须提供分支机构的) ;(m) 20092011 年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总公司财务报告) ;(n) 投标申请人声明(o) 投标人认为要提交的其它资料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及 CD-R 光盘(3 张,按本须知 1.2.6 条规定制作)3.1.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附件、资料的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内容项目不能变化。 )3.1.3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若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列入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中。3.2 投标报价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八号线北延段、十三号线、十四号线一期、十四号线支线、二十一号线、十一号线及新广从路改造工程保险招标文件63.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应获得的全部酬金和所付出的全部费用。3.2.2 若投标价格明细项和投标价格汇总金额有差异,则以汇总金额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做相应的修正。3.2.3 承诺共保参与份额是指投标人依据投标人自身的自有承保能力、相关再保险安排及独立的业务策略所作出的拟参与该项目承保的份额。3.3 投标保证金3.3.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不少于前附表第 2 款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必须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3.3.2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证明(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必须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否则为废标),投标保证金金额和要求见前附表第 2 款规定。3.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3.3.4 未中标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 ,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日起 28 天内。3.3.5 中标人和其他共保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提供合法的保险再安排证明资料后予以退还(无息) 。3.3.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2) 投标人不接受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评标价;(3)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按评标办法确定的共保安排;(4) 中标人和其他共保人在中标后:a) 未能按期签署合同协议、共保协议;b) 未能按时提供合法的保险再安排证明资料;c) 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3.4 投标有效期3.4.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 款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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