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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of 2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意外赡养补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 ,是卓越全意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al Parents shield Rider.如果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该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任何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赡养补助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之父母(最多2人,且在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仍健在的) 。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以下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无固定收入者或无固定工作者/职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家庭主妇和无固定收入的学生。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 保险期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续保;3) 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4)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意外赡养补助保险(安盛天平) (备-意外)2014(附)79号(本附加险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Page 2 of 2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24)时自动终止。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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