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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 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 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 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 (系) 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 系 )履行 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 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制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七条 凡符合教学 计划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第三章 考勤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 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 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8 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累计达 81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累计达 1623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累计达 24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累计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 6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 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 20 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第十一条 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 11、12、13、14 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 85 分(含 85 分) 以上者(成 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 85 分者应重新修读。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 70%缴纳学费。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 CET-4成绩单等), 可以申请 免修、免考。学生 应填写 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 70%缴纳 学费。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 3.5 记。3.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 门) 课程学分,而 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方向性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新专业未修课程应予补修。4.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 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第十二条 重修:1.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补考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申请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2.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3.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4.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重考,须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2.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 务处批准。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六条 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 分为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 2:2:6。有关 课程考核的具体规 定按云南财贸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百分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百分计分制 O-59.9 60-64.9 65-69.9 70-74.9 75-79.9 80-84.9 85-89.9 90-100成绩绩点 O 1 1.5 2 2.5 3 3.5 4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课 程学分 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系(院)、部负责。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一次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第六章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总数低于40 学分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文件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休学报告,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保留其学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2.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 )审核,教务处 批准,发给休学证明;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5.休学学生的补贴、医疗费、贷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停学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两年。学生保留学籍停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但仍未痊愈者,可申请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向所在院(系)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 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 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一 经批准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如需报考,须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1.未请假离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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