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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主 审:李振中 主 编:盐业管理办公室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二一年六月- 2 -目 录一、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二、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相关法规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2、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3、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3 -香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盐业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香河县盐业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一)人本执法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依法执法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三)公正执法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干扰;(四)责任执法的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4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集体审理的原则。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第六条 法律适用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 行政处罚幅度规定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较轻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不再一并实施罚款的处罚;- 5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60%以下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严重处罚,是指按照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60%100%之间的处罚。第八条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县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九条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给予严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严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条 较轻处罚适用条件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较轻行政处罚,即按照规定只没收违法所得、盐产品,不再处以罚款:(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四)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当事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将违法盐产品全部或部分收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六)违法行为未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也不具有潜在严重危害后果;- 6 -(七)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 一般处罚适用条件(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违法行为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形成一定影响或后果;(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未产生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第十二条 严重处罚适用条件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处罚:(一)伪造生产、销售、检验记录,逃避监督检查;(二)伪造运输单证逃避监督检查;(三)伪造、冒用企业名称、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或者无合格资质;(四)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掩盖事实真相;(五)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六)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健康伤害,或者造成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七)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 7 -(八)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或谩骂执法人员;(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十)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十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十二)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法律条款(法条竞合);(十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十四)其他应依法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审批程序(一)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规定;(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一般程序案件要经合议后,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合议或者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径自撤销该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复审制度- 8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办案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表述,对实施的严重处罚,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本机关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审核案卷的法制机构可以作退卷处理;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种类、幅度的,应当向本机关主管领导说明理由;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上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接到对下级办案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复议制度- 9 -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则和细化标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 细化标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 ”包括本数。第十八条 实施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香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 10 -香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盐业管理条例一、违法行为:对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的盐产品进行销售的。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当事人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二)当事人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上 10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1 至 3 倍的罚款;(三)当事人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的盐产品数量在100 公斤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4 至 5 倍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 11 -处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当事人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数量在 5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二)对当事人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数量在 50 公斤以上 10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1 至 3 倍的罚款;(三)对当事人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数量在 100 公斤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4 至 5 倍的罚款。食盐专营办法三、违法行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 12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倍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 100公斤以下的,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二)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 100公斤以上 20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1 至 2 倍的罚款;(三)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 200公斤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 3 倍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倍以下的 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13 -(一)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 20 公斤以下的,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二)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 20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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