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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与最新历届试题核对后再打印。简答题: 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 分) ;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 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 分) 。 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1)反垄断实体法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3)竞争管理实体法 4)竞争规制程序法 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是在主体上。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人都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是在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里即包括已经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的情况,也包括潜在的损害的危险存在的情况,两者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 手段上,是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如果传播的是真实的事实,即使对其竞争对手的商誉有损,也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 (一)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是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 (二)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合。(三)必须可以举证,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虚假宣传的广告。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种但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名称、图案完全相同) ;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 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与市场竞争活动引发的竞争法律关系 3)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虚构有奖事实或隐瞒有关事实真相,使设“奖励”无法被购买者所得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奖销售行为 是指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如何认定搭售行为 (一)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搭售行为的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非经营者的行为则不构成搭售。(二) 、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搭售行为是经营者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而实施的。 (三) 、产品和搭售产品毫不相干 (四) 、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搭售行为造成的损失表现为,剥夺了购买者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使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盘剥。 3、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 3)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 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种但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名称、图案完全相同) ;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6、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1)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争夺市场为目的。主观上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具有故意,如果是出于无奈或者是勒索而进行了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则不够成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都是通过帐外暗中给付的方式进行的。 3)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中间人。 4)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财物行贿和以其他手段行贿两种方式。财物主要表现为能折算为金钱的各种费用,其他手段主要指国内外旅游、考察、提供居室等等。 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但违反了反法 ,也违反了财物、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名词解释 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5、 5、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候,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也称为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什么是商业秘密?(保密知识宣传) 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定义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主体通常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利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 、 “经济垄断” 、 “行业垄断”是不同的垄断形态,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而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 、 “官商垄断”是一种交叉关系。行政垄断产生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与控制行政垄断的有效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重要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制度、听证制度、财税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欧盟反垄断专家 Paul Nihoul 认为,对竞争的唯一约束就是市场壁垒。在某些情况下,竞争者至少不能轻易地进入市场。这对市场上业已存在的企业构成某种程度的保护。有时候,某些特殊性质市场的壁垒来自政府的干预。当政府通过行政条例把一种经营活动指定给某一个企业的时候,就是这种情况。虽然从各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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