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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要点解读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要点解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新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主要内容,本刊特邀请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同志对保密条例进行要点解读。一、科学准确定密把好保密工作起点近年来,军队各级业务部门不断探索军事秘密确定方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当前在军事秘密确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给保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订保密条例作出了相应调整。重新调整军事秘密范围。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对原有军事秘密范围的规定作了调整,在第10条军事秘密事项中,放开了绝大多数军级单位的番号,增加了信息对抗和训练、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使军事秘密范围更加科学明确。明确指定军事秘密定密责任人。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国家保密法有关要求,在第13条中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军事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并且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变更以及军事秘密的解除,由相关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负责审定”。这既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也为将来的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军事秘密保密期限。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如何确定保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7条指出“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指出“军事秘密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确定”。规范军事秘密调整解除严格界定保密工作内容军事秘密的调整与解除,是及时规范保密工作内容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保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但近年来这项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军事秘密一定终身、只定不调、只定不解的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军事秘密日益增多、长期堆积,影响和制约了保密工作效益。新修订保密条例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三项制度。完善了军事秘密变更制度。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根据时间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0条明确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同时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提出了军事秘密审核制度。军事秘密审核是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要点解读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危和未来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防范网络窃密泄密任务日趋繁重。新修订保密条例专门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内容,明确提出了有关要求。强调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问题。当前,我军正在着力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作战训练、日常办公、教学全军保密工作大检查深入开展,发现并纠治各类隐患问题科研对网络依赖程度明显增强,安全保密对于网络功能发挥和作战能力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5条指出,安全保密建设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26条指出“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27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和管理措施。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28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这些规定,使得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有了法规依据。强调了国际联网行为保密管理问题。目前由互联网引发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防范网络窃密泄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9条对军队单位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应当严格执行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数据上传、下载措施”。第30条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互联网明确了十种禁止行为。这“十个严禁”是从近年来大量泄密案件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的必然要求。强调了移动电话使用保密管理问题。移动电话是当前广大官兵应用最普遍的通信工具。移动通信信号处于开放空间中,通过相应设备可以截听通话内容、锁定目标位置、实施远程遥控,对军事行动安全和军事秘密安全都造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9条提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严格遵守十条规定。二、明确各级保密责任细化各项保密要求明确职责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加强保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各级的保密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全体军人的保密义务。军队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保守军事秘密是对每一位军人最起码的要求。新修订保密条例第6条从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对军队所有人员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保密委员会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保密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较以往有了很大拓展,需要对其职责做出新的调整和定位。新修订保密条例第7条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拟制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划分军事秘密及其密级范围、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保密检查等方面,阐述了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职责,为信息化条件下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指导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明确了各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职责。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对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8条明确,“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指出,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严肃泄密案件查处维护保密法纪权威保密监督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新修订保密条例中,单独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泄密认定、案件查处和密级鉴定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泄密认定是泄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2条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三、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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