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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翔双塔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11-14 (一)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范围为由民主街沪宜公路德华路规划道路东侧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为 20.40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二)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 年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 年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3 年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 2005 年(三)规划目标:( 1)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街道风貌,梳理空间结构,挖掘文化内涵,强化老街地区的历史风貌与特色。( 2)通过对风貌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使城镇的功能布局趋于合理,使双塔地区的区位价值得以发挥出其应有的经济效应。( 3)通过对该地区建筑环境的利用与整治,改变建筑景观不协调、建筑品质不高的现状,并结合云翔寺及其周边地区的已完成的改造,复兴南翔城镇传统商业中心区。(四)功能定位: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宗教活动、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以及商业和服务业有机结合的城镇传统服务地区。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全面提升文化品质和环境品质,同时保留部分居住功能,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复兴城镇传统中心。(五)风貌特征:上海市南翔双塔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南翔镇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本风貌区以始建于五代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南翔双塔及近期恢复的云翔寺等宗教建构筑物为中心,横沥河、走马塘两河道穿越基地而过,两岸风貌具有江南水乡的典型特征,沿共和街、人民街、胜利街等街巷及河岸保存有一定数量清代至民国时期传统建筑群,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及商业店铺等建筑类型。本风貌区集中反映了上海郊区以重要宗教场所和商业街市结合形成城镇中心的传统江南城镇风貌特点。(六)主要规划控制指标:1、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 1975 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 1975 年以后建造)。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2、对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 “ 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和 “ 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 ” 两个方面。 “ 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包括 “ 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 “ 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 “ 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和 “ 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 “ 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 ” 是在 “ 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 框架的指导下, 通过“ 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 ” 和 “ 街坊规划控制图则 ” 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 “ 需要改造的范围 ” 和 “ 街坊规划控制图则 ” 中的特殊规定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4 “ 需要改造的范围 ” 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 “ 街坊规划控制图则 ” 中的要求进行控制。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4、 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1. 各街坊和各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2. 绿地率在新建、 改建的商业办公地块内不得低于 10%, 沿街沿河的商业、 商住商办地块按照本规划 “ 街坊规划控制图则 ” 中的要求进行控制,住宅地块内不得低于相关法规。3. “ 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 ” 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50%。4.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5、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2. 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 “ 街坊规划控制图则 ” 中的要求进行控制。3. 确需调整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6、绿化、水体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6.1 对绿化的规划控制规定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现有的公共绿地。2保留现有的道路行道树。3保留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4保护现有 30 年以上树龄的树木。5保护现存已成体系的水体。6.2 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2保留街坊内的主要弄堂和开放空间。3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4确定 “ 公共步行通道 ” ,与现有的公共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7、 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2. 本风貌区社会服务设施分城镇级、 社区级设施。 其中城镇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配置,并可结合周边地区的设施统筹考虑。3本规划确定城镇级社会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宗教设施的配置和布局,以及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的配置、布局和用地指标。4、社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新增地区级文化设施 4 处,位于共和街 解放街 人民街地块内,与规划新增的商业用地兼容布置;规划结合横沥港以东居住区设置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其中文化设施 1 处,行政治安设施 1 处;规划结合胜利街以北居住区设置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其中文化设施 1 处,卫生医疗设施 1 处,行政治安设施 1 处,福利设施 1 处。文化设施、卫生医疗设施、行政治安设施、福利设施可与居住用地沿街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规划结合民主街南侧孙氏住宅设置行政治安设施 1 处。8、对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并参考镇内公共设施规划,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2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幼托。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周边地区设施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的配置要求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进行设置。3在规划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规划基础教育设施数量、规模可作适当调整。风貌区保留原有苏民中学,小学配建在风貌区外围,在胜利街以北居住区规划设置 1 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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