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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京剧研究院专用地毯及幕布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编号:SCIT-ZT-201703161L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成都二一七年三月2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3第二章 谈判须知 .6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1第四章 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商务条件说明 .13第五章 谈判程序 .14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16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03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成都市京剧研究院委托,对成都市京剧研究院专用地毯及幕布采购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一、采购编号:SCIT-ZT-201703161L二、采购名称:成都市京剧研究院专用地毯及幕布采购项目(第二次)三、采购内容:本次谈判共一个包,采购专用地毯及幕布一批。(本项目采购预算:30 万元)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3 月 30 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6:30),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4七、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八、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购买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上资料身份证明文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鲜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九、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文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十、谈判保证金,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谈判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7:00 整。交款方式:谈判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银行账号:9576020100037459十一、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4 月 1 日下午 13:30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十二、谈判时间、地点:2017 年 4 月 1 日下午 13:30,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3 楼开标厅。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人:成都市京剧研究院地 址:三环路西五段 138联系人:郝老师电 话:028-87767337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5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联系人:曹先生 、陈先生电 话:028-87797107,87796339,87793103,87797837-628传 真:028-87793161 邮政编码:6100726第二章 谈判须知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成都市京剧研究院。2.2 “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4、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4.1 供应商家数计算。若响应产品为单一品目的,响应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响应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若响应产品包含多个品目的,响应产品价值超过 60%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超过响应总价 60%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响应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有多个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4.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7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4.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5 供应商的失信惩罚。供应商在编制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时实行 6%/次的报价加成,无限制累加制,予以惩戒。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5、竞争性谈判采购费用无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6、竞争性谈判文件6.1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6.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2)谈判须知(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5)谈判程序(6)服务及商务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谈判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6.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响应文件87.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7.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7.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7.1.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7.1.4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7.2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符合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包括响应函、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报价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货物或服务清单)等文件。8、报价8.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8.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8.3 本次谈判采购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谈判供应商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报价。9、响应文件的递交9.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9.2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两份。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 ”、 “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9.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99.4 本次采购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9.5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0、谈判保证金10.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谈判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谈判保证金转账退还。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0.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10.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10.3 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非现金形式)。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10.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10.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0.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10.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10.4.4 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0.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0.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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