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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5072-2005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Conduit and cable channel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2006-07-25 发布 2006-10-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发 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Conduit and cable channel engineeringYD50722005主编部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施行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 北 京3关于发布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信部规【2006】4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现将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编号:YD5072-2005)发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原通信管道和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编号:YD507298)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本规定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4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安排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和制定计划的通知”(信部规函【2004】508号)的要求,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507298通信管道和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监督、监理资料管理等。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综合规划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综合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原主编单位:原邮电部北京设计院原参编单位:北京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主编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修订人:孙振威 罗建军 李 月 赵彦青 谢太平 李玉泉5目次1 总则 .62 一般规定 .72.1 监理依据 .72.2 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 .7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74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94.1 工程质量控制 .94.2 工程进度控制 .104.3 工程造价控制 .115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16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27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管理 .137.1 监理资料 .137.2 监理资料的管理 .148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 .15附录 A 监理表格 .16附录 B 本规定用词说明 .24条 文 说 明 .2561 总则1.0.1 为规范通信管道和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内容、规划、程序和方法,以实现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安全监督(三控两管一协调一监督) ,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0.4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1.0.5 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72 一般规定2.1 监理依据2.1.1 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1.2 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2.1.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2.1.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2 施工监理阶段的划分2.2.1 施工监理一般划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保修阶段监理等三个阶段。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3.0.1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渠道。3.0.2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3.0.3 依据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有关的标准,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理实施细则。3.0.4 监理单位应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所需的监理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派出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准备工作。83.0.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3.0.6 工程如需分包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质资料,符合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3.0.7 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3.0.8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施工人员的上岗证,施工机具使用证、仪表校验合格证。3.0.9 项目监理机构应确定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目标,落实责任人,明确控制重点,制定相应监理措施。3.0.10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并绘制工程进度控制计划表。3.0.1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94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4.1 工程质量控制4.1.1 在事前控制中,监理工程师要做以下工作:1.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对 承 包 单 位 施 工 资 质 进 行 复 核 。 其 资 质 等 级 、 营 业 范 围 必 须 与工 程 类 别 、 专 业 相 适 应 。2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素 质 情 况 进 行 控 制 , 按 施 工 单 位 制 订 并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组 织设 计 进 行 核 查 , 要 坚 持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3 对 技 术 准 备 情 况 进 行 控 制 , 施 工 现 场 所 必 须 的 技 术 文 件 、 资 料 要 齐 备 , 施 工对 象 的 位 置 (座 标 、 高 程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路 由 的 测 定 单 位 必 须 持 有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与 营 业 执 照 。4 对 原 材 料 的 质 量 进 行 控 制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工 程 材 料 的 质 量进 行 审 核 ,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能 使 用 , 凡 标 志 不 清 或 怀 疑 质 量 有 问 题 的 材 料 , 应 由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其 从 品 种 、 规 格 、 标 志 、 外 观 等 进 行 直 观 抽 检 , 抽 样 检 查 不 合 格 的材 料 , 施 工 单 位 应 将 该 种 所 购 全 部 材 料 清 退 , 对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材 料 , 应 按 通 信 管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要 求 作 质 量 技 术 鉴 定 , 或 送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相应 机 构 进 行 理 化 检 验 。5对施工组织设计所列机具的性能、状态进行核查,施工单位要提供性能检测证明文件。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具运入现场。4.1.2 在事中控制中,监理工程师要随时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和质量控制点的质量状况,按设计文件标明的质量要求和相关的工艺标准及时纠正质量偏差。4.1.3 对以下重要监理部位要设质量控制点:1人孔部分:对开挖人孔坑槽、人孔槽底处理、人孔基础浇筑、人孔砖砌体、人孔沙浆抹面、预制上覆板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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