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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 “强化教育、提高素质”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基础,因此,凡在我省执业的或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五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二)经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2(三)中注协或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四)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一)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七)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八)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至次年的 12 月 31 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80 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 30 个学时。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 20 个学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不应少于 30 个学时。执业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 4 个学时。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3少 45 分钟为一个学时,一般每天确认 6 个学时。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六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 1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0 个学时;(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 3 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0 个学时;(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 15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15 个学时;(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 5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 个学时;(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 40 个学时;(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 20 个学时;(七)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 4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0 个学时。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 60 个学时。本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其中,省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第十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4形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四)7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的;(五)在职脱产攻读学位的;(六)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 40 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第十二条 省注协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省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事务所,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一)至少 50 名注册会计师;5(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参加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经省注协考核和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第四章 继续教育计划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计划 1、省注协每年年初结合中注协继续教育计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经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事务所。2、事务所可根据继续教育计划的内容、时间,并结合自身的需求,选修培训的内容。3、事务所将每期本所拟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单和培训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协,省注协根据报名人数落实继续教育计划。4、事务所可结合本所的发展目标拟订具体的内部继续教育计划和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拟培训的内容、大致时间等基本情况报送省注协备案。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在举办培训班前两周将当期要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授课人员等基本情况通知各事务所,事务所接到通知继应妥善安排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业务,确保继续教育的实施。第十六条 除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有变化外,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一旦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就不得随意变更。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部门经理还必须每二年至少参加6一次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结业证书方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第十七条 事务所组织的内部培训应按照年初向省注协报备的计划开展,培训前三日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员等情况书面报送省注协,临时安排的培训也应提前三日报备省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情况派员检查或抽查,同时,依此作为事务所内部培训年检备查的依据。第十八条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由省注协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并通知各非执业会员参加。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手册上登记本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第二十条 培训班实行考勤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第二十一条 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亲自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督促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参加培训时应自觉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更不得请别人代为考勤或考试。如有违反培训纪律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71、在一期培训班中,无故早退、缺席三次以上的学员,取消本期培训班学员资格,不计算相应培训学时;2、对请别人代为考勤的学员,第一次发现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学员资格,不计算相应培训学时;3、对请别人代考试的学员,视为未参加考试,并给予通报批评;4、学员在参加培训时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经省注协培训管理人员核准;5、对于在一期培训班中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学员被取消学员资格的事务所,省注协将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 3 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经省注协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可。第六章 师资库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质量,省注协应建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师资库” 。师资来源主要有:省内外注协、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大专院校讲师和教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等。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年度拟培训的内容从师资库中选择人员,事先与被选人员磋商培训内容,落实大致培训时间,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 对中注协举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培训,省注协从师资库中选择有关人员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协助省注协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8第七章 继续教育经费第二十八条 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以培养培”的原则。教育经费收取标准由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年初预算制订,经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收取的教育费用要全部用于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体现合理、透明的原则。省注协每年举办培训的收入和支出应独立核算,年终接受审计,审计结果在年度理事会上予以公布。第三十条 各事务所应为本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教育经费。事务所每年的的后续教育经费应不低于本所全年业务收入的1.5%。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1 月 31 日起实施。9附表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姓名 性别 CPA 证书号码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确认的学时数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申请人:20 年 月 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省注协意见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省注 协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 继续教育学时。2.“继续教育形式” 包括:(1)完成专业著作、专业论文或 专业课题研究;(2)担当培训授课人、研讨会主持人或演 讲人;(3)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4)境外实习期间接受培训;(5)参加在职学位教育;(6)参加专业论坛、研讨会;10(7)其他形式。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 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11附表 2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姓 名 CPA 证书号转出事务所名称转入事务所名称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本 年 度 已 完 成 培 训 学 时 数本培训周期已完成培训学时数特此证明。(转出注协盖章处)年 月 日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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