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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电厂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责任区划分、检查与考核等。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第三条 文明施工管理 (一) 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并正常开展工作。(二)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并付诸实施。(三) 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四)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符合安全防火要求。(五) 场地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六) 施工用电用水及力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无乱引乱接现象,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七) 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和监督。(八) 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九)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生活区、办公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污染。2(十)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洗手、厕所的设置和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十一) 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十二)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事先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十三) 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十四)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十五) 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的措施。(十六)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和落入杂物等问题。(十七) 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持其正常使用。(十八) 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有应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和 “当班零垃圾”。(十九) 焊接场地无焊条和焊条头。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应及时收回焊接线和氧气,乙炔皮带。(二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止流动吸烟和边作业边吸烟。(二十一) 高层建筑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通道,禁止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二十二)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灶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实施。(二十三) 施工中必须树立成品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成品完好。3(二十四)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箱、垃圾箱和厕所等卫生设施,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二十五) 责任区内的各种永久和临时设施保护完好(消防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坐标点等)。(二十六) 启动措施要对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启动调试过程中认真执行。(二十七) 调试阶段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照度符合要求,无死区。(二十八) 房内地坪已做好,排水畅通。墙面施工完,地沟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栏 杆安装完毕,保温油漆工作结束。(二十九) 设备、管道表面清洁。各种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识清楚。(三十) 于工程收尾或消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试运中发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消除。(三十一) 厂区及厂房内环境清洁,地面干净,无烟头,无杂物,物料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维护。(三十二) 房已封闭,门窗玻璃齐全,屋面不漏雨,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已正常投入。第四条 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一) 独立施工区按施工界限划分,原则为谁的施工区域由谁负责该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二) 交叉施工区原则上按照施工阶段来划分。土建阶段由土建单位负责,安装阶段由安装单位负责。试运阶段由安装单位负责。交叉作业阶段,局部作业点文明施工由本作业单位负责。(三) 交叉作业阶段文明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组织交接,并办理书面手续。(四) 各单位生活区、办公区的文明管理由本单位负责。第五条 文明施工检查及处罚4(一)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限期整改。(二) 各参建单位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三) 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见附表)进行严格考核。第三章 包工队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工、包工队的管理,并对他们负有领导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凡在各施工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外包单位(队)有义务和责任搞好安全、文明施工,避免事故发生,在安全文明施工单方面必须服从各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第七条 主体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必须报华能*电厂安质部,对包工队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承包较大项目的包工队必须报华能*电厂安委会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方可录用。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不合格的包工队,严禁以包代管。第八条 30 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对于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工程的包工队,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员,包工队承包的项目严禁转包他人。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录用临时工时,劳动部门应通知安监部门对应招人员进行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录用。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及包工队成员建立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格检查等内容的档案,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第十条 对录用的临时工、包工队的成员均应签订正是用工合同,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等。由人劳部门牵头,安监及其他部门配合。第十一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包工队,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每个承包工程 200 元/人,向发包单位财务部门交纳,安监部门考核。未发生人身事故和违章现象,保证金全部退回。如发生人身和违章现象,视事故性质和违章程度扣除保证金。根据考核情况,保证金每年进行一次结算。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5教育的花名册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持上岗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补增和调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重新办理上岗手续。第十三条 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包工队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态不符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凡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第十四条 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发包单位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上岗必须佩戴,胸卡严禁转让。第十五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因无安全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 包工队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发包方和业主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七条 包工队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每周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第十八条 包工队的责任人是该承包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队人员及本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包工队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包工队必须按工作的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 、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技术部门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第二十条 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工程合同款的 0.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 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 50。第二十一条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包工队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于采取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对不服从安监人员的管理的包工队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包工队,发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6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时,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务,但所属施工工地负责人须对他们负责,并加强培训和教育。临时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技术工种不超过 25,熟练工种不超过 40。第二十三条包工队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带)等。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对包工队要定期进行评比,年终对安全管理好及安全文明施工好的包工队进行奖励。第二十五条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华能*电厂的临时工、包工队的管理。第四章 安全作业票管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作业票是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下列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和起吊危险品。第二十八条 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第二十九条 油区进油后的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域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第三十条 特殊高处脚手架作业,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第三十一条 金属容器内作业。第三十二条 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架线塔拆除。第三十三条 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第三十四条 其它危险作业。第三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票签发人,监护人名单报华能*电厂安质部及监理。第五章 安全教育管理7第三十六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录像教育,反违章禁令,习惯性违章表现事例,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文件及“两票三制”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教育和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或考试不合格者,除了按规定处罚外,必须参加补考,对拒绝考试的员工,报请领导批准,停止其工作。第三十八条 对新聘用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外包工等) ,必须进行不少于 40 个课时的三级(公司级、工地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第三十九条 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全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对于不参加学习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安排上岗工作。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室。应用广播、电视、图片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人员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证件过期后,应及时复审,复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等,必须进行适应新生岗位、新技术、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 “违章学习班”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四条 各监理公司人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考试。第六章 安全检查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部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8第四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每天进行两次检查。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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