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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1 页 共 17 页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以下统称“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盘点等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各部门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在使用中不改变其独立形态且单位价值不低于 5000 元的实物,以及购进价值可能低于 5000 元,因管理需要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整套电脑。固定资产分类如下:(一)房屋,是指具有建筑构架,层高在 2.2 米以上, 用于生产、仓储、办公、居住的建筑及与其不可分割或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各种附属设施;(二)建筑物,是指未达到房屋标准的建筑;(三)生产经营设备,是指生产部门用于生产,且使用年限在 10 年(含 10年)及以上的设备;(四)辅助生产经营设备,是指生产部门用于生产,且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设备;(五)科研设备,是指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设备;(六)仓储运输设备,是指用于生产作业、仓储区域内进行货物转运的移动设备(不包含生产工艺连接的传输设备) ;(七)物流车辆,是指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八)办公车辆,是指用于办公、接待的车辆;(九)计算机相关设备,是指整套购进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不包含非整套购买的 UPS、显示屏等) ;(十)其他固定资产,是指除以上类别外的固定资产。第三条 列管资产是指各部门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在使用中制度编号发布日期起草部门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2 页 共 17 页不改变其独立形态且单位价值不低于 500 元的非固定资产。列管资产分类如下:(一)饰品,是指供观赏、装饰、不以收藏为目的资产;(二)家俬,是指办公场所、员工食堂及宿舍使用的桌、椅、柜、床等家具;(三)厨房用具,是指员工食堂及宿舍使用的厨具、餐具等;(四)电子电器,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电子电器设备;(五)其他,是指除以上类别外的列管资产。第四条 行政事务部为资产主管部门,指定资产管理员、下达采购申请、开具资产入库单、系统收货、调拨审批、处置审核、闲置资产组织清理、盘点等实物管理。第五条 资产采购部门是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归口采购部门,负责资产采购的询价、合同、订单、到货、请款、退货、资产处置变卖等相关事宜;第六条 资产需求、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保管、维护。任何涉及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动应当即登记资产实物明细账 (附件-1) 。第二章 资产的购置第七条 资产购置的流程是:申 请 采 购 验 收审 批报 帐第八条 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应严格按公司相关审批权限、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报批采购,其中固定资产启用 SAP 订单采购(不包含按工程及预结算管理规定办理在建工程结算的项目资产) ,具体明确如下:(一)资产需求部门提交书面资产购置申请报批,并将终审报告转对应资产主管部门下达 SAP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二)资产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下列要求下达采购申请:1.SAP 采购申请必须按单个(台)资产分别下达,且注明申购部门、申购资产名称、采购净额(不含税额) 、采购额(含税额) 、预算编号等关键信息;2.对 SAP 中已有资产(老固定资产)进行后续支出增值时,SAP 采购申请中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3 页 共 17 页必须注明 SAP 主资产编号、资产名称;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增值界定的标准由财务部制定、通知;3.应收到终审报告的一个工作日内下达 SAP 采购申请,并在终审报告上注明采购申请号后当日转财务管理部;(三)财务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SAP 申请审核,在终审报告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审核人签字后将复印件转采购部,原件留存备查;(四)采购部执行 SAP 采购申请,负责采购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确定采购价格等事宜,对收悉 SAP 采购申请后 30 天后仍无法执行的采购申请,采购部将洽谈业务结果书面告知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二个工作日内应反馈,若需修改采购申请,应提出书面的修改或取消申请的意见函,同时转财务管理部备案;对可以执行的采购应于生成采购订单的当日通知财务管理部审核,(五)财务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SAP 采购订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采购部;第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主数据维护:(一)采购部收悉审批的 SAP 采购申请在确认采购资产名称、价格等信息后,填制SAP 固定资产主数据维护表转财务会计部;(二)财务会计部对SAP 固定资产主数据维护表 (附件 2)审核确认后,创建固定资产编号,并将资产编号(属老资产增值时,包括主资产编号、次级资产编号)反馈采购部,采购部据此下达 SAP 采购订单;(三)新购置固定资产报账后,财务会计部应审核并补充填列SAP 固定资产主数据维护表 ,维护固定资产主数据详细信息;第十条 资产购置验收的管理要求为: (一)固定资产入库及验收要求如下:1.资产需求部门收到采购部或供应商提交的资产时,需向采购部获取固定资产采购订单号,并通知资产主管部门开具、传递固定资产入库凭证(附件-3),其中: 1)存根联,开单人留存;2)财务联,资产收货后转财务会计部;3)统计联,资产收货后转采购部;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4 页 共 17 页4)验收联,资产验收合格后转资产主管部门 SAP 收货,再转采购部;3.资产需求部门对不需要安装的资产,应在收到资产的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对需安装、调试的资产,待资产安装、调试完毕后在验收联签字;资产验收不合格则通知采购部原因,资产退由采购部处理; 4.资产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收到固定资产入库凭证验收联,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SAP 系统的资产收货,并根据 SAP 收货信息补充填列固定资产入库凭证相关信息后,于当日内转采购部;5.对于购置后需要进行工程处理的设备、房屋等项资产,按工程及预结算管理规定要求处理。(二)列管资产验收要求如下: 资产需求部门收到资产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发票背面上签字或入库凭证) ,验收不合格需通知采购部处理;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请款、报销的管理要求为:采购部门填制请款单或报账单到财务会计部报账,具体分下列情况办理:(一)未签订合同(协议)购置资产的,依据购置发票、入库凭证统计联、验收联,填制报账单或请款单;(二)签订合同(协议)购置资产的,按下列情形办理款项支付:1.办理预付款支付业务的,应注明 SAP 合同编号、SAP 请款单号; 2.办理到货(待验收资产)后支付部分款项的,应注明 SAP 合同编号、SAP请款单号,附固定资产入库凭证统计联;3.办理验收后支付部分款项的,应注明 SAP 合同编号、SAP 请款单号,附固定资产入库凭证验收联;4.办理资产结算款项的,应注明 SAP 合同编号、SAP 请款单号,附资产购置发票、 固定资产入库凭证财务联; 5.办理质量保证金尾款支付业务的,应注明 SAP 合同编号、SAP 请款单号,附采购物资尾款支付意见函 。如需全额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填制报账单。(三)办理进口固定资产请款时,填列付汇意见单直接办理请款; 第三章 资产的调拨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5 页 共 17 页资产凭证传递第十二条 资产调拨的范围: (一)资产变动调拨根据资产需求部门的需要或因员工岗位变动引起的资产变动(如计算机) ,按权限批准后,资产调至需求部门;(二)资产闲置调拨:1.因资产闲置原因,使用部门将资产退回资产主管部门;2.因计算机资产报损归口要求,沌口工业园、仙桃工厂拟报损的计算机退回战略信息部; (三)机构变动调拨: 1.因机构撤销原因将资产退回资产主管部门;2.因机构合并或拆分原因,将资产由原使用部门变更为新使用部门;第十三条 资产调拨的形式: (一)同一公司内的资产调拨;(二)公司间的资产调拨,是指湖北丝宝日化有限公司、丝宝精细化工(武汉)有限公司、广州丝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间的资产销售。第十四条 资产调拨的流程是:申 请 审 批 调 拨(一)资产调拨由调出方提出申请报告,报权限人审批(机构变动的资产调拨除外) ;(二)资产调出方收到审批报告后,与调入方办理资产实物移交,并向资产调入方索取资产调拨签收回执 (附件-4) 。 (三)资产调出方在资产调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报告及签收回执一起转财务会计部。(四)财务会计部依据审批报告及签收回执办理资产的财务调拨手续:1.属公司内调拨的,直接变更资产主数据中的使用部门(成本中心) 、存放地点、责任部门等信息;2.属公司间调拨的,调出方财务据此办理资产调出账务处理,同时开具资产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6 页 共 17 页销售发票连同合同、审批报告、签收回执复印件一起转调入方财务,调入方财务据此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创建调入资产主数据相关信息; 3.属公司下达红文的机构合并等事项,财务会计部根据公司红文先办理财务资产调拨手续,修改资产主数据中的使用部门(成本中心) 、存放地点、责任部门等信息维护,再向调入方索取资产签收回执; 第十五条 处于监管期的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发生公司间资产调拨的,调出方财务会计部会计应在会计账务处理完毕后,将资产调拨签收回执复印件转采购部办理进口资产监管转移手续。第四章 资产的闲置第十六条 闲置资产的清理范围是:超过半年没有使用的资产;第十七条 闲置资产的清理要求:(一)财务会计部每年 3 月初、9 月初根据 SAP 系统闲置资产帐,向资产主管部门提交闲置资产清单。(二)资产主管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清查,出具闲置资产明细清单并备注闲置情况,并填列资产闲置认定报告 (附件-5)报批;第十八条 闲置资产的认定审批要求:(一)资产主管部门收到资产闲置认定报告的三个工作内,转技术部门、市场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对资产闲置进行认定,报公司终审人批准;(二)财务会计部根据批准报告,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按第五章办理;对认定为闲置的资产,改变资产状态;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不能通过修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或长期闲置的资产进行变卖、销毁。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要求:(一)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报告(附件-6) ,报资产主管部门;(二)资产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处置报告后,转技术部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对资产处置提出意见,报公司终审人批准;如涉及或可能涉及权属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风险的,资产主管部门还应将报告送财务部法律事务部总部、工厂固定资产及列管资产管理规定第 7 页 共 17 页进行法律风险的审查和评估; (三)财务会计部根据批准报告,对资产进行报损下帐处理;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具体要求:(一)财务部将终审确认的资产处置报告复印件转采购部进行资产处置;(二)采购部通过竞价方式销售或处理殘值,并签订处置协议。已批示处置的资产必须当年处置完毕、收回处置价款; (三)资产处置变卖后,采购部门应在资产处置报告上分别按资产注明处置收入、收据号码,连同处置协议、处置资产照片一起交财务部;(四)财务会计部据此在 SAP 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处置查询登记表 ,并打印资产下帐通知单交资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每月定期在 SAP 系统中查询、检核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报损情况,督促各资产主管部门及时按公司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第六章 资产的对外租赁、投资、捐赠第二十三条 资产对外租赁、投资、捐赠的要求是:(一)资产对外租赁、投资、捐赠应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终审批准;(二)财务会计部根据终审报告在 SAP 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处置查询登记表,并打印资产下帐通知单交资产主管部门;第七章 资产的盘点第二十四条 资产实物盘点的要求是: (一)行政事务部每年 6 月份,将上月末的资产明细清单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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