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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 年 9 月 12 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 27 个国家银行业监 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 为巴塞尔协议 III。一、 巴塞尔协议 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 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 4%上调至 6%,根据 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 2013 年升至 4.5%,2014 年为 5.5%,到 2015 年达到 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 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 2013 年始以每年 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 2%提高至 4.5%,过渡期限为 2013 年升至 3.5%,2014 年为 4%,2015 年达到 4.5%;巴塞 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 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 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 ”损失的缓冲资金, 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 2016 年 1 月起用,到 2019 年 1 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 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 银行到 2019 年时最低核心 资本金比率达到 7%,最低一 级资本金比率达到 8.5%。(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 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 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 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反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比率 为普通股和其他能完全 “吸收”损失的资本的 02.5%,由各国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执行。反周期 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信 贷充足的时期能够居安思危,其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 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可能导 致系统性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实施。然而巴塞尔协议 III并未就该项规定的细节进行明确,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会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具体实施条件。(三)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巴塞尔协议 III除了加强对资 本充足率的监管, 还将流动性管理纳入监管的目标体系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制定了两个监管目标,其一为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机构有充足的高质量的流动资产来度过 持续一个月的高压环境;另一个目 标是提高银行机构在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用于衡量这两个监管目标的新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流 动性覆盖率着眼于短期,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诸如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融资渠道干涸等情形下银行能够坚持运营至少一个月,对于确保 这一目标实现的优质流动 性资产,委 员会也做了相关规定,即具有央行工具抵押品的资格、不 应用于对冲交易头寸、不应用于抵押或结构性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应当明确仅用于应急 资金。另一个指 标净稳定 资金比率强调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于银行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 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及在压力情形下保持稳定的存款,且 还要求可用的 稳定资金量要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量,通过这一指标 可以反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但是这两项指标的引入仍需经历较长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 观察期自 2011 年始,预计将于 2015 年正式引入,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到 2018 年才会确定最低标准。(四)杠杆率要求众所周知,过高的杠杆率是银 行经营产生隐患和引发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许多银行仍能在报表中保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使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隐蔽,监管更加困难。本次金融危机已经暴露了以往对银 行高杠杆率监管不足的缺陷,所以巴塞尔协议 III提出引入杠杆比率 监管作为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 2010 年 7 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集团曾经同意对 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但是预计要到 2017 年才能基于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的调整,最快要到 2018 年年初才会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五)其他内容巴塞尔协议 III除了上述内容要求外,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高风险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方法,将银行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为等价信贷产品,这样有利于防止银行将大量高风险资产转移到表外以逃脱监管。另外,巴塞尔协议 III还首次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巴塞尔委员会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应该高于以上公布的标准,以此确保其抗风险能力,保 证大银行在系统动荡时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 实践中对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实行有区别的监管的趋势,对影响范围广、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应该施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制定更高的监 管标准, 这不仅有利于大银行的安全运 营,维护金融和经济环境的稳定,而且还有利于中小 银行的发展。巴塞尔协议 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为应对潜在亏损划拨的资本总额仍将至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 8%;不过,各银行应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因此原比例将被从 8%提升至 10.5%。在各 类资产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 调至 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 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 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至 4.5%,加上 2.5%具同等质 量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银行所持有的普通股比例将至少达 7%。为减轻资本新规对全球各银行和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压力,巴塞尔协议 III规定,新规将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间分阶段执行。其中,各银行须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月期间执行新的一级资本规定;而资本防护缓冲资金规定则须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间执行。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 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 III规定,截至 2015 年 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调至 6%,由普通股构成的 “核心”一级资本占 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至 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 11 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 III。二、 巴塞尔协议 III的启示从 2004 年开始我国就引入了巴塞尔监管协议框架并逐步推行完善,银监会于 2008 年 9 月到 2010 年 2 月陆续发布了两批共 12 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期间正值金融危机爆发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着手修订新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故第二批 7 个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就引入了巴塞尔协议修订的有关内容5,可以 说 新协议尚未正式颁布之时我国的监管部门就已做出反应。而去年 巴塞尔协议 III一经出台又有消息称中国监管部门将在新出台协议的基础上提高要求,加大 对本国银行的监管力度。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巴塞尔协议 III高 资本充足率的 监管要求是否完全适合我国 银行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从巴塞尔协议 III制定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 这份新协议主要针对的是欧美银行发展过度使风险变得难以防范控制的问题,其所要治理的是 银行业发 展过度而产生的弊病,我国 银行业则不同,其面临的是发展不充分的 问题,若 监管部门一味加 强资本金监管而不注重改进其他方面,很可能会使发端于欧美的金融危机 “殃及池鱼” ,造成中国 银行业的过度监管3。根据 2010 年中报数据,我国各 类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超 过 11%,核心 资本充足率达到 9%,平均拨备覆盖率在 150%以上2,这已超出巴塞尔协议 III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中国 现在的金融市场上没有太多的高风险衍生金融产品, 银行的主要利 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与欧美银行相比,其在资产方面可算是 单纯而稳健的, 这也是我国 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高资本消耗的盈利模式也容易造成坏账率高、金融服务不到位、中间业务发展薄弱及对政府依 赖性强等等缺陷,因此 虽 然我国银行受到危机冲击较小,但是这种模式并不利于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和获得长久发展。因此在引入新协议监管框架的同时还要依据国内具体情况推行合适的监管方法,在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改进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巴塞尔协议 III中逆周期资 本缓冲要求是监管内容的一项创新,也正是我国 监管体系所需要完善的部分,将其纳入我国 银行监管框架,建立 银行资本金在周期内的 动态平衡,有利于银行经营的稳定,也能够使银 行更主动地应对宏观经济环 境的变动。另外,我国银行业现有的盈利模式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而良好的 资产状况是得益于之前的不良 资产剥离而非银行自身贷款业务的改善,所以现阶 段监管部门还需采取相关措施督促 银行确保信贷质量, 维持好当前充足的资本水平和优良的资产状况。巴塞尔协议 III的出台,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的高盈利时代很可能难以为继,高资本消耗的信贷模式毕竟不能符合全球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的银行要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还有赖于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 银 行业务、服 务意识的提高以及竞争观念的转变。面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也要做到未雨 绸缪,以巴塞尔协议 III为 契机,从 现在起着手为未来金融市场建立有效的 监管框架,这样才能更有力地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保证银行业 和整个经济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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