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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 “五个零缺陷”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电网发展方式和公司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今年省公司提出了电网工程建设实现“ 五个零缺陷 ”(即设计、设备 、施工、调试、管理零缺陷)的工作目标。为保证“ 五个零缺陷” 目标 的实现,进而保证电网工程“零缺陷” 投 产和达标创优 ,省公司基建部根据国网公司基建管理新的要求,结合标准化建设和省公司实际,制定了电网建设 “五个零缺陷” 实施细则 ,现予下发,请遵照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公司基建部联系。附件一: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设计零缺陷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设备零缺陷实施细则附件三: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施工、调试零缺陷实施细则附件四: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管理零缺陷实施细则附件一:2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设计零缺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通过对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评审、现场服务、竣工图阶段等全过程各个环节提出管理要求,确保电网工程主要设计阶段零缺陷,提高电网工程设计质量,为工程长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提供基础保证。第二条 设计缺陷是指可研阶段接入系统方案不满足或不完成满足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变电站站址或线路路径不成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方案、设备选型错误造成运行困难;施工图纸发生明显的错、漏、碰、缺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设计零缺陷是指在没有以上设计缺陷的情况下,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不超过批准概算所列基本预备费的 15%,不发生因 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带缺陷投运。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输变电工程设计。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220 千伏及110(66)千伏 输变电可研内容深度 规定,以及省公司220 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路径协议办理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南网 220kV 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可3研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 对于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单位要根据系统规划,经系统计算和多方案比选后确定。第六条 变电工程可研要充分做好现场调查。工程在选址阶段要进行环保、文物、防洪、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调查或评估,应考虑高、中、低压侧出线的顺畅,避免工程实施阶段出现站址不成立或出线困难或终期无法按规划实施等情况的发生。变电扩建工程要现场核实变电站的现状和周围环境,避免因不作调查致使变电站内、外现场与竣工图不一致引起的方案错误或较大设计变更。第七条 线路设计要认真进行工程野外选线踏勘及协议的落实,要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推荐最优方案。第八条 为保证线路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路径协议未办理齐全,无特殊原因的,不得交出正式可研文件并进行审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可研阶段线路路径、初步设计阶段较大路径变更的确认。各供电公司负责线路路径协议的取得及确认,并对 220千伏线路涉及的重大赔偿等进行详细调查落实,作为估算费用编制的依据;超高压公司负责配合 500 千伏及以上线路路径协议的取得,对500 千伏及以上线路涉及的重大赔偿等进行详细调查落实,作为估算费用编制的依据;设计单位负责取得专项协议,负责提供路径同意部门、有关单位需要的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并积极配合路径协议的取得。4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做好设备材料的价格调查与预测,并做好沿线调查, 对价格较高的单项赔偿要与地方供电公司充分沟通,合理确定赔偿标准,避免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第十条 在可研阶段充分征求生产运行、调度等相关方的意见,严格按照可研评审意见编写可研收口报告。第三章 初步设计阶段第十一条 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应按照可研评审确定的技术原则和建设规模进行。省公司发展部或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取得可研评审意见,作 为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的方案设计应采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中成熟的基本模块进行拼接,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投资合理、标准统一、运行高效;变电站设备参照国家电网公司110500kV 变电站通用 设备典型规范进 行选择,统一设备规范,减少设备型式,以方便设备招标、制造,方便运行维护,增强设备的统一性和通用性。第十三条 线路工程路径在初步设计前由供电公司负责进行确认,并交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未确认路径的线路工程,不得交出正式初设文件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优化设计流程,加强沟通和内部协调,确保按计划完成初步设计。5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输变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电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评审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取得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作为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的各项“反措” 要求以及国家 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单 位要强化设计人个人成品出手质量,各级校审严格把关,把设计差错在成品交出前消除。注重细节设计,努力把工程设计成精品工程。第五章 设计评审阶段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评审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单位应组织包括生产运行部门、施工专家在内的可研、初步设计内审,保证设计原则符合生产运行要求,减少变更的发生,确保工程验收、零缺陷投产的顺利进行。设计单位在初设评审会议召开 7 日前将初设文件送达评审单位。第十九条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基建部分别负责组织可研、初步设计(预)评审会议,并负责及时将正式评审意见下发给设计单位作为6下一步工作的依据。第二十条 省公司 110 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实行设计监理制,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图纸和线路路径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图纸质量,减少变更的发生;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生产运行、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线路工程开工前(如果变电工程开工早则应在变电工程开工前) ,供电公司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再次落实路径协议是否发生变化,在施工单位配合下对线路走廊内重要附着物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省公司基建部。如有必要还应按“第四条” 的分工进行协议补充工作。第六章 现场服务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释设计意图、注意事项、安全和施工特殊工艺要求、设计遗留问题等。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制定现场服务流程,在现场设工代。工代要由责任心强、具有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问题人员担任;工代要了解设计文件、熟悉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以随时解决施工图纸中的技术问题;工代应深入现场,了解设计意图执行情况,如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要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施工完毕后,工代应配合调试单位进行工程调试,直至移交生产;工代应同时收集和反馈现场信息,以供以后工程借鉴,提高设计质量。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 更( 包括变更设计)应严格按照省公司相应的7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竣工图阶段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按相关要求编制正式竣工图,交运行单位作为技术资料保存。第二十五条 竣工图编制要根据工程施工、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以竣工图、变更和现场施工记录为基础,按相关要求进行,保证竣工图与运行现场情况完全一致。第二十六条 竣工图编制应由设总或工代组织本工程的设计人员承担。为保证竣工图编制的准确,监理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将签署齐全完整的设计变更(包括变更设计)提供给设计单位。第八章 其它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基建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网基建2010170 号),充分考 虑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外部环境、建设规模、参建单位确定情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连续施工需要、施工难度、停电安排等因素,设置进度节点,保证合理工期。第二十七条 为满足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需要在设计条件不完全具备时提前交出设计文件的,应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可研)、基建部( 初 设及以后 )向设计单 位下达书面通知。8附件二:9河北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设备零缺陷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对设备技术条件的提出、技术协议的签订、设备监造、出厂前验收、设备运输、现场检验和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提出管理要求,确保输变电设备零缺陷和长期安全、经济运行,保证工程建设全寿命理念的落实,提高系统输变电设备装备和工程质量水平。第二章 技术条件的提出第二条 设计单位负责根据工程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及系统容量等实际情况,对设备动热稳定、开断电流、内过电压、绝缘配合等主要参数进行选择计算和校验,提出相关设备的技术条件。 第三条 设计单位在招标技术规范书中要明确各级反事故措施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通用设备和物资采购标准,进行主设备型式及技术参数的选择,确保设备型式和技术参数符合通用设备和物资采购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组织生产、设计、运行维护部门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核。第三章 技术协议签订第六条 物资部门或单位负责在技术协议签订前收集招标文件、投10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第七条 设计单位要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编制技术协议。技 术协议要体现以下内容:1、满足招投标文件和设备运行条件的设备型式、技术参数、结构、材料等技术条件;2、各级反事故措施对设备技术参数、结构、材料等的具体要求,以及投标人响应的主要原材料。第八条 生产运行单位负责根据设备实际运行中发生的故障、缺陷情况及运行经验,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技术要求。第九条 技术协议要由设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的人员签字。第三章 设备监造与出产验收第十条 加强设备的监造管理。监造单位要对设备制造各工序特别是关键工序做到全过程监造,杜绝不符合要求的工艺操作和材料的使用,确保监造质量。第十一条 监造单位要严格按照监造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设备监造,确保设备制造满足图纸及相关工艺要求。第十二条 对主设备进行重点监造。1、主变压器设备,重点加强绝缘件加工、绕组绕制、铁芯打叠、器身装配屏蔽质量、真空干燥质量、出罐后暴露时间、真空注油和静放时间等工艺控制的监督。制造前审查制造厂的抗短路计算报告,核查低压导线采用半硬铜11或自粘性换位导线情况,检查执行相关反措情况,核查硅钢片产地、型号、原材料检验报告等。2、GIS设备,加 强对SF6 气体、 灭弧室、动静触头、绝缘子、绝缘拉杆、弹 簧操作机构等的监造,确保满足技术要求;加强一、二次装配、接线等的工艺质量控制。第十三条 监造单位在监造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公司物资部反映,由物资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置,必要时赴设备制造现场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组织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部门到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监造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设备分供商的资信及产品的进场检验情况。2、设备质量保证措施及生产控制情况。3、设备质检、出厂试验情况。4、设备监造单位的履职情况。第十五条 加强设备的出厂试验监督。查验制造厂试验能力和试验设备情况,结合技术协议对试验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及技术协议的要求。主变压器、GIS 等关键设备的出厂试验必须全部组装完后整体进行。第十六条 对于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GIS 、HGIS 设备,500kV 断路器、电抗器等重要设备,省公司物资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出厂验收,首次使用的以上设备,必须组织出厂验收;12220kV 断路器和 110kV 主变、GIS 设备,原则上由建设管理单位物资部门组织进行设备出厂验收。第十七条 验收人员在设备生产厂家要根据出厂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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