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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产生物理和化学配伍禁忌的眼用药:盐酸乙基吗啡滴眼液:本药与碱性药物接触后,即产生沉淀而失效主要不与硼砂,清凉眼膏,磨眼散,磺胺醋酰钠等眼用制剂配伍使用,也不宜与安妥碘,碘化钾,利明眼等药水同用,可产生碘心乙基吗啡而失效硫酸锌:不要与含硼砂的眼用药物如:利眼明药水,氯霉素卡那霉素眼水等同时使用,也不要与青霉胺,四环素眼膏,多粘菌素及新霉素谷胱甘肽同用,以免形成不溶性洛合物而影响疗效醋酸可的松:不可与甲纤维素滴眼液同用,因前者内含助悬剂吐温,可将后者所含苯扎溴铵洛合而失效磺胺醋酰钠眼液:不能与合银的眼剂合用,如硝酸银,也不得与毛果芸香碱同用,由于前者值原因,可使后药析出沉淀碘苷(疱疹净):不能与硼酸制剂同用,特别是含硫柳汞的眼液合用,含这两种药的制剂可使碘苷液失效,并对眼部毒性作用增强含硼酸的制剂有:利眼明,氯霉素另外,醋酸可的松也不能与磺苷配伍使用含多价金属离子的眼药:珍视明,沃古林,硫酸锌,清凉眼膏,八宝眼膏,磨眼散等不宜与四环素,新霉素,多粘菌素等同用,以免生成不溶性洛合物而影响疗效,如必须使用,应注意间隔一定时间碘化钾:禁忌与含汞制剂同用,无论是眼用还是内服均不例外因为两药配伍使用后,可生成二碘化汞,对角膜有强腐蚀性硝酸银,弱蛋白银药:不宜与毒豆碱滴眼液和含硼砂的滴眼液如:利眼明,氯霉素,卡那霉素同用,也不能与含卤化物的滴眼液同用,以防生成沉淀而影响疗效丁卡因:与磺胺类药合用,如磺胺醋酰钠眼液,磺胺嘧啶片或注射液,其产生的对氨基苯甲酸可拮抗磺胺类药物的抗菌作用,而失去药物的抗感染效力除了丁卡因滴眼液外,局麻药物普鲁卡因,苯唑卡因也不宜与其合用毒扃豆碱滴眼液:有缩瞳和降眼压作用,与毛果芸香碱配伍,小剂量药理作用相加,大剂量呈竞争性拮抗故在治疗青光眼时,单用比合用更有效新福林:与左旋多巴合用,新福林的散瞳作用被减弱盐酸苯呋洛尔(青妥治)滴眼液:禁用于 B 阻滞型全身给药的患者,它对肾上腺素有阻滞作用,致患者低血压氧氟沙星眼液:是喹诺酮类抗菌药,不得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珍视明)合用,因其可与之生成络合物,导致其抗菌效力降低或消失,司帕沙星亦如此 利福平:与诺氟沙星有药理拮抗作用,同理,诺氟沙星也是不宜与氯霉素合用配伍后可增加药品不良反应的眼用药噻马洛尔滴眼液:与口服降糖药物或胰岛素合用,有增加血糖或低血糖的危险.该药可能掩盖患者低血糖的症状,如脉搏增快,血压增高等.与治疗心衰的药物洋地黄苷类同用,可导致心动过缓及心肌传导阻滞.乙酰唑胺片及注射液:与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特别是与盐皮质激素如:氢化可的松,泼尼松,地塞米松联用可致低血钾,若长期联用,有低血钙的危险.乙酰唑胺与洋地黄类药物合用,增加洋地黄的毒性.新福林:不宜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帕吉林(又名优降宁)配伍使用,因同用后者再用新福林散瞳,常有患者发生高血压现象.噻吗心胺:与降压药物可乐定配伍使用,可加重可乐定停药后的血压反跳现象,故使用噻吗心胺,又服用可乐定患者,应先停用噻吗心胺,后停用可乐定. 毛果芸香碱不宜与甲基纤维素同用,可致不溶性白色结晶。故宜冲净甲基纤维素后,再用毛果芸香碱。眼科用药的配伍禁忌 眼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作为眼科用药除存在口服或注射给药的相互作用外,因眼科病患多限于局部,也有其特定的内容。由于存在血-眼屏障,眼科药物多用局部和全身伍用方式,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值得研究。现对眼用药及全身用药间可能产生的相互作用简述如下。1 直接的物理或化学结合1.1 离子型有机药物 (1)有机阳离子型药(如生物碱盐酸盐或硫酸盐等)不宜与碱性药(如硼砂及其制剂清凉眼膏、磨眼散等)和有机阴离子药(如 SA 等)同用,以防碱性药提高泪液 pH 值、中和生物碱盐而形成不溶于水的游离生物碱,或因有机阴、阳离子间复分解反应析出沉淀而使疗效降低。 (2)可的松与新洁尔灭眼液同用,可因前者所含助悬剂吐温-80,羧甲基纤维素(阴离子)将新洁尔灭(阳离子)络合或沉淀失效,宜用新洁尔灭后,再用长效的可的松眼液。 (3)毛果芸香碱不宜与甲基纤维素同用。因临床发现在行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未洗除甲基纤维素,即用毛果芸香碱缩瞳,使角膜后及晶体前附有白色物,体外证实两药伍用可致不溶性白色结晶。故宜冲净甲基纤维素后,再用毛果芸香碱。此外,值得指出临床有学者误认为生成沉淀物可有长效优点,但因沉淀物粒度不一,极易被泪液洗去,反而增加了药物的转移率而影响其生物利用度。1.2 含碘制剂 如碘酊、安妥碘、氨碘及含碘化钠(钾)的滴眼液等:(1)与水杨酸同用,可使碘化物生成氢碘酸,仍会氧化析出碘而增加对眼的刺激性。 (2)与狄奥宁眼药同用。可产生碘化乙基吗啡红褐色混浊液而失效。 (3)与汞制剂无论是内服或眼用均属禁忌。这是因为伍用后可生成对角膜产生强烈腐蚀性的二碘化汞之故。对以苯汞盐为防腐剂的眼液尤应注意此相互作用。1.3 其他 盐酸盐不宜与黄氧化汞眼膏同用,以防生成氯化高汞而产生刺激性,使眼液分泌率增加,进而稀释、洗去所伍用的眼药。 (1)含多价金属离子的眼药如硫酸锌、沃古林、珍视明、清凉眼膏、八宝眼膏、磨眼散等,不宜与四环素、青霉素、多黏菌素、谷胱甘肽、新霉素等眼药同用,以免生成不溶性络合物影响疗效,应注意隔开使用。(2)含银眼药如硝酸银、蛋白银等,不宜与卤化物、硼砂、毒扁豆碱同用,以防生成沉淀物而影响疗效。应注意用药顺序或隔开使用。对以氯化钠为调渗剂或硼酸盐缓冲液及无机或有机卤代盐的眼药尤应注意此相互作用。 (3)水杨酸毒扁豆碱不宜与硼酸及含其缓冲液的生物碱同用,以防生成硼化水杨酸,而与大多数生物碱生成不溶性的硼化水杨酸生物碱。 (4)普鲁卡因不宜与链霉素混合伍用,因前者的氨基与后者的醛基可缩合,以致成为药源性眼病之因。(5)眼膏不宜与眼液同用,因先用眼膏可影响眼液与眼球接触而妨碍眼液吸收,故宜先滴眼液再用眼膏,应注意向患者交待。2 药理性拮抗作用2.1 毒扁豆碱(1)与毛果芸香碱伍用,据报道伍用后的眼反应与用药浓度和顺序有关。小剂量伍用呈相加作用,但大剂量则呈竞争性拮抗,如先用毛果芸香碱(4%)滴液。可完全饱和瞳孔括约肌的胆碱受体,呈中等度缩瞳,再用毒扁豆碱则几乎无缩瞳作用,且比单用毒扁豆碱(0.5%)的缩瞳作用弱。故治疗青光眼时,单独用毒扁豆碱比伍用毛果芸香碱更有效,值得引起注意。 (2)不宜与长效抗胆碱酯酶缩瞳药(地美胺异氟磷、依可酯等眼药)伍用。因有实验表明,毒扁豆碱可部分阻断长效缩瞳药的缩瞳作用,且长期用长效抗胆碱酯酶缩瞳药可长时间(达数月)降低对毒扁豆碱的敏感性。2.2 局麻药(1)与抗胆碱酯酶药如青光明、毒扁豆碱、催醒宁等,可因球后注射局麻药阻断眼副交感神经的作用,而使间接发挥作用的抗胆碱酯酶药无法呈缩瞳效能。宜先用抗胆碱酯酶眼药后,再球后局麻或选用毛果芸香碱等拟胆碱药。 (2)与磺胺药伍用,局麻药如普鲁卡因、苯唑卡因、丁卡因等所产生的对氨基苯甲酸可拮抗磺胺药的作用。故当眼用上述局麻药后,不宜眼用或口服磺胺类药以防眼部感染。2.3 其他(1)抗胆碱酯酶或拟胆碱眼药,与阿托品及阿托品样作用药(三环类抗忧郁药、合成解痉药、抗震颤麻痹、某些抗组胺药和肌松药及吩噻嗪类)和苯丙胺及苯丙胺样作用药伍用,可拮抗其缩瞳和降眼压作用,减弱其治疗青光眼的疗效,使眼患加重,应避免伍用,如需伍用应注意调整剂量。当用缩瞳药与散瞳药交替使用时,应防止虹膜与晶状体或角膜粘连,也应注意交替间隔时间。 (2)新福林不宜与左旋多巴伍用,因有报道左旋多巴可减弱新福林的散瞳作用。 (3)可的松类与降眼压药同用,因前者可升高眼压、拮抗降眼压药治疗青光眼的疗效,应调整剂量,当用降眼压药出现过敏反应时,尤应注意此相互作用。3 增加毒副作用3.1 托品类 (1)后马托品等托品类眼液与左旋多巴,前者可减少左旋多巴的吸收,导致疗效降低,伍用时需增大左旋多巴的剂量,停用后马托品则应注意发生左旋多巴中毒。 (2)与氨呱啶醇伍用,能显著升高眼压,应注意调整剂量,以防诱发药源性青光眼。 (3)与阿托品样作用药伍用,可因托品类眼药吸收而使作用增强,应注意调整剂量,以防中毒。 (4)与普鲁卡因同用滴眼,能增加阿托品的毒性,现知眼用药可通过眼结膜和淋巴管进入血液或从眼排出进入口、鼻腔中。然后入胃肠道而产生全身作用。因此,当用眼药时,注意其与全身用药间的相互作用十分必要。3.2 新福林 (1)不宜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伍用,因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后,再用新福林散瞳检查眼底时,患者常可发生高血压危象。 (2)与胍乙啶伍用,能增加升压与散瞳作用,应减少新福林的剂量,以防增加毒副作用。3.3 糖皮质激素 (1)与眼用抗菌药伍用,因病原菌被抗菌药抑制后,最终靠机体的免疫力将其清除,而皮质激素却抑制免疫反应,不利病原菌的清除,当用于非敏感菌眼部感染时,反易使感染恶化,故伍用时宜增加抗菌药剂量,在用固定剂量的四环素可的松眼膏时尤应注意观察,以免病情恶化。 (2)与阿司匹林伍用,治疗某些眼部炎症确实有效,但由于用量大、使用时间长,消化道出血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动力障碍的病人更应引起注意,故伍用后宜定期做大便潜血检查,以防不策。 (3)与肾上腺素眼药合用,可升高眼压,诱发或加重青光眼症状。3.4 噻吗心胺眼液 (1)与戊脉安伍用,可因有 80%噻吗心胺被吸收,产生全身 -受体阻断作用,导致严重的心搏徐缓,故局部应用的患者需服钙拮抗剂。治疗心绞痛时,宜用不影响心脏传导的药物如硝苯吡啶,已用 -受体阻断剂者,应停药 2 周以上,方可用戊脉安。 (2)不宜与 -受体阻断剂伍用,如需合用应注意观察对眼压和全身反应有无相互作用,以防中毒。 (3)不宜与抗胆碱酯酶类缩瞳药伍用,因它们对心脏和肺部的某些不良作用相加。 (4)与可乐定伍用,可加重可乐定停药后的血压反跳现象,故当停用可乐定时,应先停用噻吗心胺眼液。3.5 长效抗胆碱酯酶药 (1)不宜与琥珀胆碱伍用,因前者可显著降低血浆胆碱酯酶浓度,使病人呼吸暂停时间延长,对接受本品的患者必须告知麻醉师,如有可能宜用琥珀胆碱前 24 周停用长效抗胆碱酯酶药。 (2)与有机磷杀虫药可发生严重的不良相互作用,应告诉患者用药期间和停药后一段时间内禁接触此类杀虫药,以防不策,值得引起注意。3.6 其他 速尿不宜与去甲肾上腺素、箭毒碱伍用,因速尿能降低去甲肾上腺素的作用和增加箭毒碱的毒性,不应作为青光眼术前用药。链霉素不宜长期与 PAS-Na 并用,因并用后易引起视神经炎。吗啡类与毛果芸香碱、毒扁豆碱,当后二药中毒时禁用吗啡类药物,以防增加呼吸抑制而引起或加重呼吸障碍。毒扁豆碱等抗胆碱酯酶药与氨茶碱,当前者中毒时禁用氨茶碱,以防使血压下降而影响循环功能。4 其他4.1 酶制剂 (1)糜蛋白酶不宜与异氟磷或氯霉素眼液同用,以免抑制其活性。 (2)透明质酸酶不宜与水杨酸盐同用,否则可抑制此酶的扩散作用。4.2 其他 新霉素与四环素类抗生素伍用,可影响新霉素的活性。狄奥宁因有扩血管和促进眼部血液循环的作用,应注意其与毒性眼药伍用后,可能促进吸收而致中毒。刺激性大或伍用后可产生刺激物的眼药宜单独使用,以防引起眼的刺激性,而增加泪液分泌,使所伍用眼药被泪液稀释、洗去,即增大眼药的转移率,也影响了眼药向组织渗透。临床有学者用减少基础泪液分泌药如双氢克尿塞、阿托品等与眼用药伍用,以提高眼药的局部浓度和增强疗效;以及某些眼药与酶诱导剂伍用,以对抗眼药吸收后的全身作用;这类伍用是否有临床意义,值得研究。综上所述,随着眼科新药的不断出现和临床应用,所产生的相互作用也将增多,必须引起医药人员的足够重视,并要了解、掌握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以能合理制订给药方案、指导眼科临床更加合理、安全、有效的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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