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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5 年 10 月 10 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资产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 二上” 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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