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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的或违法案值达到1000 元以上的;2、处以责令停业;3、处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4、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5、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6、上级机关移交督办的案件。第四条 县局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局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专卖监督管理科分管案件处理、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综合办公室分管法规负责人、案件处理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3、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4、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专卖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七条 本规定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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