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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第一条 食品企业厂区环境、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保持卫生清洁,并符合食 品 企 业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的要求。第二条 企业应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第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第四条 企 业 应 建 立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的 追 溯 系 统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唯 一 性 标 识 在 各 工 序 间 的 流 转 记 录 等 , 便 于 从 成品 追 溯 到 原 料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第六条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2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第九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第十一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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