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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第一条 食品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第二条 食 品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健 康检 查 , 取 得 相 应 的 医 疗 机 构 发 放 的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从 事食 品 生 产 工 作 。第 三 条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明 过 期 后 , 应 当 立 即 停止 食 品 生 产 活 动 , 待 重 新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后 才 能 继 续 上 岗 工作 。第 四 条 患 有 痢 疾 、 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七种疾 病 的 人员 ,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生 产 工 作 , 但 可 以 在 其它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岗 位 上 工 作 。第五条 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和患有上述疾病人员的所在岗位情况。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记录和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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