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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章 1 章 总则条 1 条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为规范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民营企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专项资金管理,节约培训费用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使用培训专项资金举办,以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服务机构为培训对象,使用财政资金展开的公益类培训。条 3 条 本 办法所称培训专项资金,是指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组织、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部分。条 4 条 培 训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统筹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协同开展。2章 2 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职责条1条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培训专项资金二次分配计划。条2条组织培训项目申请、受理培训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评审等,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全年培训项目。条3条制定包括具体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分配计划的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方案报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条4条开展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条1条按照经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和实施各类培训。条2条做好培训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预决算、拨付及报账工作。条3条对由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承担的培训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随机对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现场抽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科工信局。第七条 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职责3条1条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过国家、省、市认定的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珠高校是指依法在珠海市办学的高等院校。条2条根据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项目申报,经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评审通过,列入市民营中小企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条3条签订培训项目承诺书,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按时报送培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项目总结,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年度总结及绩效自评。条4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培训的公益性、公开性,自觉接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保留培训项目影像资料、学员签到、专家讲课费支付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资料。章 3 章 培训内容及申报 程序第八条 培训内容条1条一类培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组织民营及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人员赴国内知名高校进行十五天以内的高层次培训,包括集中授课、企业参访、实战教学等方面内容。条2条二类培训由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4在珠高校承担,在珠海市内集中开展服务民营企业的公益培训,开展管理层素质提升、员工技能培训、市场及营销、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投资融资、创新创业、转型升级、互联网+等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培训。条3条出国境外培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珠海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院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流程,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民营及中小企业高层管理者赴国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进行 15 天内的高层次培训交流,包括集中授课、企业现场学习、当地市场研究、商务座谈等方面内容。第九条 申报程序条1条一类培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培训计划和预算安排,制定实施方案直接报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报请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条2条二类培训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民营经济培训工作目标,制定培训计划和预算安排,发布培训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市级以上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进行培训项目申报。条3条各市级以上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在珠高校按照培训项目申报通知内容要求,做好二类培训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写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送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5条4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内容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二类培训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并予以网上公示。条5条网上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二类培训项目,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经报请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各项目承担单位按市科工信局印发关于开展 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条6条出国境外培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珠海市民营经济研究院根据培训计划和预算安排,制定实施方案直接报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报请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经公开招标后由中标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公职人员如参与境外培训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章 4 章 培训资金开支及 标准第十条 一类培训和二类培训费用的开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财政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报帐和结算。(一)项目承担单位按关于开展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每场培训活动举办前、举办中及结束后三个阶段各项工作。(二)项目承担单位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培训工作协议,明确培训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培训主要内容、参训人6员范围及人数、费用支出明细表及违约责任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将费用直接划转至承担单位账户。第十一条 一类培训和二类培训根据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十二条 参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一类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 450 元/人/天安排培训经费,二类培训因不含住宿,减去住宿费用,按照综合定额标准260 元/人/天安排培训经费。综合定额标 准是培训费支出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讲课费标准根据市直党政7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讲课费每半天超过3000 元(税后)的要提前备案说明理由。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 料 费 、交通费和其他费 用 合计190 120 100 40 450第十三条 出国境外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所列明的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标准进行费用核定,参训人员负责承担往返国际交通费及不超过住宿费标准上限 50%的住宿费。财政资金负责承担整个培训团组出国境外的培训费、伙食费、参训人员自付部分以外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在核定标准范围内予以支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招标合同及财政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报账和结算。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培训项目开展前应签订承诺书,承诺培训的公益性、公开性,合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在每场培训正式开班前至少提前 5 天通知市科工信局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场培训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费用开支表及经费支出凭证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8中心。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科工信局(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出国境外培训承担单位必须于培训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组织培训情况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经费支出凭证、培训成效等)报送市科工信局。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申报材料等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格,三年以内不得申报市科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9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其他使用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工作及培训费用管理具体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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