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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编 导 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填空、选择(1)行政:广义的行政是泛指政府的各种实际活动,而不专指政府的任何一方面,包括整个政府的活动在内;狭义行政仅指行政机关的活动而已。(2)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5)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简答论述(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答: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违反、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答: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1、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人的出生、死亡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2、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2(6)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7)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8)行政法的分类 答: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的。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9)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填空、选择:(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简答论述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答: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具体要求。答:主要表现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3(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填空、选择:(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3)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4)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5)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简答论述:(1)行政主体的特征;答: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答:(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3)行政职权的特征;答: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4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4)行政职责的内容;答: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5)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答:概念: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关系: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具有密切的联系,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而行政职责则是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案例:运用有关行政法上的主体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四章行政机关填空、选择:(1)国家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3)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4)委员会制: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5)层次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6)职能制: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7)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8)分权制: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简答论述:(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2)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按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划分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3)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4)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答: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5答: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6)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答: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 29 个部委,即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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