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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省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 、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 、较大(级) 、一般(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 特别重大(级)状态。是指全省 2 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 重大(级)状态。是指省内较大范围或西安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3 较大(级)状态。是指设区市较大范围或本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4 一般(级)状态。是指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陕西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西安铁路局、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主任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1.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省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省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省政府授权,紧急动用省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1.2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省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部署应急工作。(3)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省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1.3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有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在及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的同时,综合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的进口配额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 (2)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接运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下达动用计划。 (3)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省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5)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7)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8)省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9)省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环节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1)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4 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设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粮食局和省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在监测、收集、接收到各类异常信息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办公室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粮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应急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发布;重大(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发布;较大(级,黄色)及一般(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分别由事态发生地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发布,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 一般(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该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24 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 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助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 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 16 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 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 较大(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级)状态中前四项措施。 4.2.2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 16 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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