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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窦希铭(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 .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 .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 .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 .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 .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 WTO 多哈回合谈判 .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国际税收公约.WTO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 19 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2007 年 4 月 27 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 月 15 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 20 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在 4 月 27 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实际上早在 1992 年 3 月 21 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就表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中国被害者与日本的当事者接触,我们不干涉。”1995 年 3 月钱其琛外长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赔偿,但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但其实问题的关键并非国家是否放弃赔偿的请求,而匆匆断言外国法院的解释的非法无效,表明政治立场外,于法律程序中并无裨益,也略显牵强。其实,问题的关键乃在于,日方法院不动声色的用“民事诉讼”偷换“民间诉讼”。虽然两个概念仅一字之差,却在含义和效果上有着天壤之别:民间诉讼仅说明该诉讼来自民间而非由国家出面,但诉讼的性质并不因此受到局限。而民事诉讼则严格限定了诉讼的性质是民事的,而非其他,从而诉讼当中所适用的一系列规范也就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规范。于本案中,该诉讼所涉及的妇的人身权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而非受民法保护的一般的民事权利。故,该诉讼的性质也绝非普通的“民事诉讼”,而是“宪法之诉”。又因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并没有所谓时效限制,所以 20 年的民事诉讼请求权时效于此完全没有适用之余地。基本人权受到国际强行法的保护,任何损抑基本人权的行为都应违背国际强行法而无效。这才是日本法院的解释非法无效的真正原因。.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国际法上,一国国民的人身或财产在国外受到侵害时,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首先涉及在居留国的当地救济问题,但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国籍国有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和领事援助,这对纠正可能出现的不充分的当地救济和确保其国民获得公正的当地救济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在国外的中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当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发生冲突时,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恰当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国际强行法法律制度便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这样一个平衡点。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之一便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各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可见,凡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客体在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间都不存在争议。具体到外交保护和领事救援当中,上述客体便是在外本国国民的基本人权。故,当一国国民的基本人权在国外受到侵害时,而基本人权的保护既为各国所公认并为国际强行法所肯认,则国籍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和领事救援,该居留国应无异议。.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恐怖主义活动是人类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自 2001 年美国纽约 9?11 事件后,恐怖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安全与稳定所带来的威胁愈益引起了世界各国关注。现时代的恐怖主义活动不区分平民、非政治军事设施,只求通过杀伤的结果引发轰动效应,希冀其他政治力量和国际社会关注其主张或物理存在。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不仅在道义上严厉谴责恐怖主义活动,更是积极采取措施针对恐怖主义采取行动,甚至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行动。反对恐怖主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生命的安全。无论是在事后追惩还是事先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时,相应的公共权力机构都可能采取远远超越常规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立法上赋予管制机关更大的执法权限,赋予其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允许的执法手段和措施,规定更为简化的执法程序,准许进行秘密审判或者简化审判程序等等。这一方面会对普通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更加严厉的限制,另一方面可能会不适当地乃至专断地剥夺恐怖分子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所享有的权益,再者,当在国外发动反对恐怖主义活动时对他国人的权利有可能造成侵犯。有鉴于此,必须寻求反对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的适当平衡点。该平衡点的寻找,往往需要就具体场景具体分析,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反恐行动所损害的私人权利和所保护的公共安全进行价值称量,优先保护较大的价值量,但同时也兼顾较小的价值量,做到措施得当,手段适宜,并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基本形式,引渡在当前惩处与防范国际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犯罪呈现出的更广泛的国际性,将逃到国外的嫌疑犯交付审判,关系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客观现实对引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进一步加强合作,扩大引渡的适用。另一方面,随着人权国际化的加深,人权介入引渡制度并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实践中,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由拒绝引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渡是被用来弥补由于地域对一国刑法的限制及司法原则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是以尊重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司法主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如何正确看待引渡制度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以及国家之间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急需澄清的国际法理论问题。主权和人权的孰大孰小的比较并非新鲜的议题。但任何简单妄断都是不负责任的敷衍,是在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首先判断冲突的双方是否均为受到国际强行法保护的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若一方是,而另一方仅为一般价值如重要的主权和一般人格权发生冲突,则当然代表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价值的权力(利)更为优先;若双方均为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如重要的主权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者的价值量在该具体案件当中更大,从而在保证双方都存在的前提下优先保护更大的价值量。.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近年来随着中日间东海问题逐渐升温,钓鱼岛主权归属和划界效力问题日渐引起关注,为从国际法上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可以通过对目前中日双方业已公开的证据(包括学术著作和政府已公开资料)的详尽梳理,阐明 1895 年前后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在还原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代国际法理论对钓鱼岛属于中国先占取得的领土的结论进行论证。领土完整作为国家的基本利益,受到国际强行法的保护。然而现实问题却往往并非仅仅是法理的推导,更涉及许多事实的认证。故此,必须在掌握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诉诸法律,保卫疆土。.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2005 年,日本以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为契机寻求进入安理会并成为常任理事国,即“入常”的努力,终因其与巴西、德国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的扩大安理会提案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交联合国大会而告一段落。但是,有关日本“入常”问题又有新的传闻,即去年 9 月 25 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讲时称,愿意考虑扩大现有 15 个理事国的联合国安理会,并且,“日本完全具有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日本新任首相福田康夫也对此做出积极反应,在 3 天后通过电话举行的日美首脑会谈中向布什表示感谢,并在去年 10 月 1 日的国会施政演说中明确表示“将以成为常任理事国为目标。” 但是, “入常”的标准是什么?程序又是什么?日本能否“入常”?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不仅应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联合国的相关实践的视角进行,更应该探求规则背后的真正价值和秩序,这样方能寻求到正确的答案。.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历来是国际法上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外交实践中涉及国家责任的场合很多,例如,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的外交照会或声明中经常提到的对某种状况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对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就是指的国家责任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国家责任在新形势下的局限性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的法律依据的分析,阐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法的渐进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作为国际法新分支的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有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尚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深入研究。(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国际私法作为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规范给者,不得不把汲取了人权价值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向前推进。人权的普世价值要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中得到贯彻必须使国际私法与人权法的发展联系起来。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制定颁布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将是促进中国国际私法走人本化道路的有力武器。法典化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具体在国际私法领域就是实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极大,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中形成了四个不同的法域。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我国的四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广泛而深刻,从法律意识形态、司法理念、法律基础原则到具体制度和概念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地区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除了必须遵守特定的宪法规范以外,各个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的法律无所谓阶位效力的高低或特别优先适用的关系,这就排除了制订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因此,尽管学者们在理论上提出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多种模式, 但在现阶段,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仍主要通过冲突法处理。具体而言,各法域可以类推适用国际私法,也可以制定独立的区际私法来处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建立在国际私法基础之上。中国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恢复行使主权后,“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遂在我国形成,由此使我国区际法律问题越来越为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维护本国利益起着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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