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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2005 年 05 月 24 日 10:31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四川省水利电力厅第一条 为确保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7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48 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1995666 号)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堤防的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以下简称堤防)的堤基、堤身和堤顶等各种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泵站、桥梁等穿堤、跨堤建筑物。第四条 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标准划分。第五条 堤防工程必须由持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专业队伍承建。任何单位不得将堤防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队伍或个人承包。第六条 水利水电一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和一级(含一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工程的施工业务。第七条 水利水电二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以及二级(含二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第八条 水利水电三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以及三级(含三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第九条 水利水电四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以及四级(含四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第十条 各级堤防的基础处理工程必须有与堤防建设标准相应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不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队伍只允许从事各等级堤防辅助工程施工,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建筑活动。第十二条 严禁施工企业将承担的相应于自身资质的堤防工程全部分包,如将部分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水利部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199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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