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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02-04 19:5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全面、系统的修改,对于一些与解决申请再审难关系不大、属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在这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立法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探索,按照符合立法本意、具有解释必要、考虑适度超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等重要问题草拟了司法解释稿。自拟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稿起,多次听取全国各高级法院、多家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的意见,也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院内各相关庭室办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数易其稿。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现就解释的有关内容予以阐述。一、关于解释的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二、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基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立法精神以及上述指导思想,解释用7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一是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考虑到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等原因,解释在第1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仅可以避免各地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解上的分歧,而且强化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的保护,同时按照诉讼的要求对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进行引导、加以规范。二是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当事人在提交再审申请书时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以往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和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于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书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附随材料,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者改正。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效信息,从而也有利于及时登记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三是明确了在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受理材料。解释明确,在收到申请再审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的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受理登记手续,并应当同时向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材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便于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四是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解释在第5条中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两年后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关于审查时法定再审事由的把握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人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修正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明细化列举的尝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13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原审案件当事人明白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这也被各界普遍认为是本次立法修正的亮点之一。因而,对于申请再审案件,要紧紧围绕当事人所指明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全面复查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3项外加一再审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之处: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第二款再审事由,在语句理解或者事由之间逻辑关系上需要加以澄清。通过立法修正,人们普遍认可再审事由进一步明细化、增加客观性是一个不断努力的方向,也是制订解释的必要性所在。为此,从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角度出发,解释用9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力求避免出现当事人理解再审事由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标准上的偏差,以及厘清社会各方面对错案认知上的众说纷纭。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践中对于何为法律、何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存在较大争议。解释第13条先将这里的法律明确为包括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然后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明确为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等6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解释对于一些关键词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需要与事由中的其他条件联系起来掌握。对于再审事由中的其他一些关键词比如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等,由于在解释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研究中分歧意见较大,尚无法作出带有方向性的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探索。另外,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四、关于审查再审申请的方式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审查程序,有关司法解释也仅仅提到,各地在审查工作中掌握不一;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意味着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这不仅使程序的设立不科学、不严谨,也是造成一些申请再审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不满并长期申诉、缠诉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涉法上访现象,完善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的规定。但是,审查再审申请的方式仍然不完善。为此,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审判实践经验,用3个条款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3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采用。所谓径行裁定,主要是指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明显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两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所谓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所谓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事实、做好息讼稳控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办理申请再审案件中引人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解释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释讨论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同志认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一些地方采用的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审查方式。由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将听证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规定,而询问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制度,故未采纳上述建议。五、关于审查阶段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根据各地的审判经验以及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解释对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规范。关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上的差异以及启动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下述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对该案提出抗诉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中也申请再审的处理。由于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能一方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应当再审的事由、也可能双方都认为生效裁判存在再审事由。对此,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也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需一并审查。当然,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人民法院审查终结并驳回后,对方当事人才提出再审申请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处理。对此,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基于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人已经启动的再审审理的范围中一并予以审理。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关于撤回再审申请。对于申请再审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其再审申请时,是否可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各地法院经常请示的问题。解释结合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方向、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以及各地审判经验,规定申请再审人可以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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