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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况研究本文将从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 基本权利宪法设置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三大方面来简要论述美国基本权利的概况。一 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一)基本权利的理 论基础 美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 其基本权利理论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源远流长的发展历 程。美国基本权利的理论基本上沿袭了英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学说。“天赋人权说”和“主 权在民原 则” 是美国公民权利的两大理论基石。美国“天赋人权论”的代表人物是杰弗逊继承 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他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人身的权 利” ,并把洛克倡导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大权利发展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权利。独立宣言充分吸收了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明确宣告:“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 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联邦宪法最终 以10条修正案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用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天赋人权理论。除了天赋人权,美 国基本权利另一大理论基础是主权在民原则。独立宣言是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承认“ 主 权在民” 的文件。“主权在民 ”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基本要义是:政府合法性 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政府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 权利法案将主权在民原则纳入了立法意旨中,修正案第10条指出人民为国家权力的享有者,合 众国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未授予的权力仍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二)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 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这与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公民成分的组成 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息息相关。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 国传统权利的影响,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的公民政治从一开始 就带有鲜明的排斥性,自由与不自由的同生共长是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一鲋匾 氐恪爬? 言, 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各个时期都面临两个重要的议题, 那就是公民资格的确定 公民权利 公民资格的确定和公民权 公民资格的确定 公民权利 的内容,梳理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脉络,大致可以看出,美国社会 对公民资格的限制和公民权 的内容 利的规定是个渐渐扩展的过程对于公民资格界定,逐步从排斥性歧视走向多元性的包容。 由早期通过政治权利(具体表现在选举权上)的享有来界定联邦公民资格,对公民资格加入了 种族、 肤色和财产的限制, 逐步发展为取消各种限制, 将选举权和公民资格扩展到妇女和黑人。 对于公民权利内容, 从对自由主义式个人性权利的强调, 走向对集体性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认同。 由早期对自由权、财产权、司法正义权、持有武器 权 等个人权利的强调扩展到劳工的集体签约 谈判权、社会保障权等集体性权利的规定。二 美国基本权利的宪法设置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设置可谓独树一帜,联邦宪法并未将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正文, 而是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当年否定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理由,现 在已无从考证,但 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的缺失必然引起各方质疑和指责,美国国会最终用10 条修正案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对公民基 。 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民主自由权。修正案第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 会权和请愿权五项自由权利。另外, 修正案第2条规定携带装器权。这两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 权利的实体权。二是人身自由权或称被告的权利, 即被告在司法程序上享有的人身权利。修正案第4条至 第8条规定了被告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享有12项程序权,这五条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 权。 三是权利的保留,修正案第 9条规定人民保留以上所列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第10条规定各 州或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这两条规定较为独特, 既不属于实体也不属于 程序, 而是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别声明, 以使整个权利法案严密完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法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有着显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通过对 国家权力的的限制性规定来反向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通过规定公民程序权利的方式确认其 实体权利两个方面。此外,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较为原则简单。三 美国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但必须有相应的保障与救济制度与之相呼应,才不会使权 利规定流于形式。“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 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事是如何见诸实 行。”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落到 实处,美国设计了一套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制度。 (一) 分立的权力格局 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依赖政府权力的行使,但政府权力却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因此, 对政 府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思想渗透在美国的制宪过程之中。 美国宪法设计了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的模 式:一是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的设想,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划分,实行了立法、行政和 司法三大权力相互平行制衡的分权制度。二是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纵向的权力划分,实现联 邦和州的相互制约。权力分立制衡构成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性防护线,关于这点上个专题的 同学已有详尽阐述,不再赘述。 (二 ) 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宪法效力最主要的保障手段 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但是若宪法的效 力得不到切实保障,其 设计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宣扬的自由与权利将沦为政治宣言。美国不存在 严格意义上的“ 宪法诉讼”,因为美国没有设立欧洲各国那样的宪法法院,所有案件都是普通 法院审理,因此美国对于用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独特的救济手段, 即司法审查。司法 审查是美国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 国会或州议会立法 政府行为 对国会或州议会立法和政府行为 国会或州议会立法 政府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宣布 违宪的国会或州议会立法和政府行为无效的制度。司法审查的建立可追溯至1803年的“ 马伯里 诉麦迪逊案”,在这一里程碑式案件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经典阐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并且 清晰论证了宪法是“最高法 ”且法院 拥有宪法审查的权力。 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必然需要建立一个具体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界限,用以确定立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的那些行为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其行为又应该通过何种标准来判断是否违宪。 这里就涉及到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构建,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的范围,方式机构以及基本的 审查原则。 1 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权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也应该有其界限。如果法院超越了边界,不仅对美国宪 政体制造成损害,而且会危及司法权自身。目前理 论界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司 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上。司法能动主义的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且广泛利用他们的权力来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表现出更多的怀疑,提倡 广泛的司法救济权。 而司法克制主义则主张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成文宪法, 而不是解决社会问题, 法院应当尊重立法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在国家政治结构中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其实此争 议问题的症结在于法院应如何运用司法审查权力, 以在促进多数福利的民主政治和保障少数利 益的宪政主义之间,达到与维持理性平衡。 目前,在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践中,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国会或州议会立法行为的审查,二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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