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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0 -商铺物业管理公约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 00 七年*(单位名称) - 1 -*物业公司商铺物业管理公约本公约自签定之日,双方均对公约约定事项做到了充分了解,自愿于签定之日起,共同遵守。北京*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全面负责*商铺的管理及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承租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拟定、修改管理公约的某项条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商铺。、为维护公共配套设施的完好,定期安排检修、保养工程。1. 水、电、管道、管 线 的检修。2. 雨、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排污系统的清理。3. 共用建筑及设施之保养和维修。、对*商铺在本小区公共区域的促销、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保持*内公共区域环境的卫生及清洁。、负责公共区域绿化的维护和管理。、对园区内的各种车辆实行管制,各种 车辆实 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实行按规定收取场地费。、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日常治安工作的管理,协助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商业管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进行市场管理。*(单位名称) - 2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北京市政府有关条例和规定向承租人征收综合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逾期不交、或超 过一个月未缴全所有费用者,将增收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 违约方追讨,其一切支出由违约方支付。、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北京市政府有关条例和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承租人提出奉劝、通报、警告、停止能源供 应,直至建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止使用合同。、 所收费用建帐核费,专款专用。、 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承租人清理阻塞在公共区域的任何障碍物,清理或更正有违反本合同消防条例的任何装置或物品,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追讨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物业公司准予的任何许可只能作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作为物业公司放弃有关条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除书面申请之手续。所有条款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物业公司热情为承租人排忧解难,做好服务,并依法管理。商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铺承租人有义务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协议约定,配合物业公司的装修及维护改造等相关安排。、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权。、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建议权。*(单位名称) - 3 -、 商铺承租人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商铺承租人必须逐月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能源使用等有关费用。、 商铺承租人有权对其所租赁房屋的室内进行装修,但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公司装修监理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服从装修管理。、 商铺承租人自入伙之日起,属工程 维 保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一年(属承租人人为损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满后,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商铺承租人签约时,必 须在物业公司登 记其有关工作人员名单、人数、籍贯等资料。如有任何通讯地址、人员变动或电话更改,须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登记,以便沟通管理。、 货物起卸:承租人应遵照物业公司安排之时间、地点起卸货物,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与物业公司协商,并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为目的。、 商铺承租人不得因其经营行为噪音扰民,污染小区环境。、 商铺承租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对其他居住业主造成生活干扰 (如噪音、气味、震动等污染),如 产生此类情况,物 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消防及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或储存下列物品于店内:1. 易燃、易爆品或有毒、有害物品;2. 军用、警用武器;3. 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和植物;*(单位名称) - 4 -4. 政府查禁的其它物品。十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口头或书面之投诉或提出各项改善建议,但必须具名,以便联络。十三、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修、检修、查表等相关工作。十四、不得在店铺外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故意或过失性抛洒物品的一切责任。十五、承租人要积极配合毗连房屋的维修工作,不得以营业为由阻碍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十六、未经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擅改房屋的任何部分。十七、承租人及其职员必须爱护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并负责其直接经济损失,承租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十八、任何承租人违反上述条款,物业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讨一切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十九、物业公司准予的任何许可只能作为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作为物业公司放弃有关条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除书面申请之手续。所有条款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二十、承租人应正常使用店铺内出租方提供的自用或公用设施设备,非正常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负责。二十一、承租人的经营方针以提供一流服务为之目的,和谐经营,不得恶性竞争。*物业公司管理收费*(单位名称) - 5 -一、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双方协 商确定。承租人自签订公约之日起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费自 年 月 日起计,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为 2.5 元。包括:1.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如供水、供电系统等)之保养维修费用及年检费。2. 公用设施及公共责任赔偿费。3. 公共区域卫生清洁费、绿化费、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以及厨余的垃圾环卫部不负责清运)。4. 小区的治安维护及车辆管理。5. 会计及审计等业务费用。6. 代表承租人就小区公共事务进行法律诉讼及其它业务费用。7. 管理工作人员薪酬及人工附加费。8. 其他各项费用。二、取暖费 : 每年收取一次,按 实际建筑面积,根据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 号文件规定以每建筑平米 35 元/采暖季向用户收取费用(采暖方式为天然气集中供暖)。供暖期为每年的 11 月 15 日至次年的 3 月 15 日,供暖期限和价格依照政府指导及规定做相应的调整。三、水、电费: 按照北京市当时所执行的商业用水、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随北京市收费标准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四、商铺缴付金额及期限:1、物业管理费:每月 2.5 元/平方米,承租人每月应缴纳物业费合计为:*(单位名称) - 6 -元,大写: 元,须于每月 10 日之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2、承租商铺的位置是: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承租人应缴纳集中供暖费合计为: 元,大写: 元。每年10 月 31 日前缴纳本年度的冬季供暖费。3、水、电费:根据使用量,据 实结算。承租人应于每月 110 日缴纳上月水、电费。五、押金:1、 水电押金:500 元2、 物业费押金:预付 2 个月物业费六、缴付费用方式:1. 现金交付或支票交付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给甲方财务,并取回收据。2. 转帐:按银行规定办理无承付托收合同。3. 缴付费用为承租人之义务,以维持小区正常管理运作。逾期不交,或一个月未缴全所有费用者,将增收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 3 个月未交费用,物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建议租赁方收回房屋使用权。甲方有权依法向违约方追讨欠费,其一切支出由违约方支付。商铺装修管理*(单位名称) - 7 -、 装修手续:1. 按北京市政府规定,承租人在物业公司对所管辖区范围内装修之前,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公司在不影响小区的楼宇结构和整体外观情况下进行审批。2. 承租人应将图纸及有关文件报消防部门审批,审批后用户应持消防部门的批文交物业公司审核,并将其复印件留交物业公司存档。3. 获批准后,须办理临时装修工程许可证,并缴付各类费用:、1、 装修管理费按规定缴纳。、2、 装修保证金按规定缴纳,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5%(最低不少于 1000元)收取,完工三个月后由甲方验查,如未损坏公共设施,未影响其他单位利益,装修保证金按照本金如数退还(不承担利息);如因改动和损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4. 应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及材料之搬运时间、地点;不得在楼外公共区域或绿化带内堆放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5. 任何装修公司没有获得物业公司发放的有效临时工作许可证之前,均不可进入场地施工。6. 装修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原则,定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注:周六、日、 节 假日期间不允许有噪音施工)、 施工时之损毁:因施工而引起他人人身、财产或任何其他损坏或影响其他单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皆由该承租人负责赔偿。、 督导和视察:承租人应按物业公司规定,安排有关材料搬运时间及所*(单位名称) - 8 -经通道运输材料,不可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并必须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开工前承租人应办理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手续以及政府所规定的其它开工手续。、 所有装修没有办理消防手续违反消防规定的,按北京市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承租人应在装修完毕后, 报消防部门验 收,取得合格证交物业公司审阅、复印、存档。、 装修标准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装修规定。、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内水电线路、燃气管道进行改动。、 原有设施、 设备 改造后引发的一切责 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对违反任何违章装修行为,物 业公司有 权拒绝、制止装修队进入商铺内装修,并责令其改正,对违反装修条款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商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 承租人应保证按物业公司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私自启动和改动电表、水表的封印或进行电路改造影响准确度的,自行承担后果。、 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影响供 电、供水、供气系统,对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商铺的火警与消防管理*(单位名称) - 9 -、 防火措施1. 承租人室内范围的配电设备如出现故障,请委托物业公司处理,不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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