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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情况调研报告 低保人员情况调研报告(1)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主任会议精神,财经工委就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 5 月份进行了调研。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先后召开了由各乡镇街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民政助理参加的座谈会 3 次,听取了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法规依据和标准要求简述(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 180 元(市政府对各县市的指导标准为月收入 180 元 230 元,我县执行的是最低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足 900 元(此标准是省政府对XX 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标准)。(二) 城乡低保金发放标准城市低保对象 2015 年按月人均 110 元发放,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对象 2015 年按月人均 50元发放,资金来源省、市、县财政月人均应配套资金分别为 28 元、3 元、19 元。(三) 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要求城市:鲁民200433 号文件即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八、九、十条规定: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50%以上的。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 1 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 3 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村:鲁政发201549 号文件即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 )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 2 年的;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二、工作进展情况城市低保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始于 2015 年,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始于 2015 年。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使城乡低保制度逐年完善和规范,特困群体基本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截止今年初,全县共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6645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 1286 人,农村低保对象 5359 人。围绕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1、强化领导,周密部署。一是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乡低保机制。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低保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不被挪用和挤占。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二是县政府于 2015 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迅速实施。三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2、搞好摸底,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对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 180 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 900 元的困难家庭,依靠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全部进行普查登记,并逐户建立了低保档案。3、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为确保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了个人申请、村居申报、乡镇街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并要求各村居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财政按季将低保金直接汇入低保对象个人专折。4、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按审核审批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组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剔除。三、建议1、强化措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属资金问题,就要研究配套资金落实问题,切实保障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足额投入;属工作问题,就要研究具体的改进措施,对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要全部纳入,不留死角,做到应保尽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城乡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2、落实固定机构和人员,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工作连续性。县级管理部门应该有固定机构和固定人员,对此项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管理与监督。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与具体标准条件,增强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工作流程等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执行。4、多措并举,加强监督与管理。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低保资金政策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研究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特别是对一些相关政策,如标准条件、工作流程、张榜公布地点、公开监督电话等以及新 XX 市低保对象名单,要在县电视台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5、标本兼治,帮扶并举,促使特困群体早日摆脱困境。既要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同再就业结合起来,建议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多角度、多层面加大对低保人员的培训和帮扶力度,开发适合低保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就业上岗,劳动自救,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回报社会。低保人员情况调研报告(2)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 14998 户、26391 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 1795 户、3950 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 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 13203 户、22441 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一) 低保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为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承诺、违规低保查处等事项,严把入保关口、依法施保。市民政局对于各镇街区每个季度新增低保对象,按 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确保低保工作稳步推进。为做好低保扩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市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实施方案 ,通过召开调度会、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措施,确保了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使低保户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低保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印制了低保对象须知 ,发放到了每个低保户手中。同时,还翻印了关于加强城乡低保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规定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二) 审批程序运转有序,低保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入户调研。入户调研核实既是整个低保审批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低保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市政府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特困户、比较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分 90 元、70 元、50 元三档发给低保金,平均 70 元,防止了一刀切。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对象每个季度入户核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予以取消。二是张榜公示。对新增或调整的低保对象在报纸和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并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在报纸上进行刊登,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审批审核。农村低保工作,将初审权放到了各镇街区,对于新增农村低保家庭由村居、镇街区或中心社区进行评议、推荐、审核,由各镇街区政府或办事处审批。城市低保工作,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三) 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 1997 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 1000 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 3360 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 50 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 170 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 1996 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 400 元,调整为 1400 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 33 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 70 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10 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 2043 万元,比 2009 年增加 372万元,增长%,是 2007 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存在的问题从调研情况看,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推进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一) 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是部分低保户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只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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