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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意识的两点思考(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意识 公民权利 依法治国 权利保障 社会保障 论文论文摘要:法有三个层次:观念中的法、作为文本的法以及行动中的法。在这三个层次中,对人的行为影响最大的便是观念中的法。宪法意识的培养,便旨在以公民个体为单位,将宪法文本申的民主人权理念转变为指导公民日常行为的权利意识。这对宪法秩序的建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宪法观念宪法宪法意识在此先借用美国一位学者所作的赋有哲学意味的表述:若无消失之物,就没有过去的时间;若无将至之物,就没有未来的时间;若无现存之物,就没有现在的时间。 对于宪法意识,笔者不想考究它自哪个年代源起,它的出现必然是与“权利” 、 “民主”、 “人权 ”等思想的萌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宪法意识同样也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性特征.在此,用笔者对这位美国学者所表观点的理解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意识自它出现后,肯定是没消亡过的。人们分出近代、现代与当代,单从宪法意识本身出发,只是因为其内容在不同年代有了些变化,但这是由不同时代的人所具有的不同民主诉求所决定的,在概念上,仍可统一表述为宪法意识。 其实,作“宪法观念要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论证,其论证价值并不在于证明理论本身的正确性,而主要是为了引出下面一对关系宪法与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之间的关系。其实只要对“宪法观念宪法宪法意识” 略加分析,便不难发现其中蕴藏着的一个矛盾:既然是公民先有了宪法观念后才出现的宪法,那为什么现在仍需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想通过一个简图予以解答。如下: 根据此图,首先可以确定的是:(1) 宪法观念是当时社会多数人所作的群体意识反应;(2) 各国所制定的宪法从文本上体现了具有立宪诉求的多数人的意志人民的意志;(3)实现宪法“ 保障公民权利 ”这一核心价值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努力培养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其中也有不确定的内涵:(1)多数人的宪法观念在宪法制定以后似乎便消失的无影无踪了;(2)宪法宪法意识” 是不是在时间上也要走“宪法观念 宪法” 那么长一段路呢 ?通过对这些有效信息的提取,可以就“确定” 与 “不确定”之间的联系,得出如下结论,亦作为前面所提“矛盾” 的解答: 1.宪法观念的内涵很广,既包括权力分立、建立民主共和制国家的“结构性” 诉愿,也包括公民对电身权利的追求。而一国公民在宪法制定之前,主要面对的是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要破除这些障碍,关键在于国家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构的相互牵制,使人们免受“极权专制 ”、 “列强凌辱”及 “剥削压榨”之苦。苛刻点说,当时的人们觉得只要能够维持生存、有个安身的环境就足够了,这在现代人权列表中,是最低等的要求。公民“诉求 ”的单一性必然造成其自身权利意识的淡化。所以,当他们推翻封建统治、建立现代民主制国家后,原来社会多数人的意愿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其“结构性” 的宪法观念也就没多大实际意义了,从而便慢慢消失了,对后人的观念意识也无多大启示性的影响。 2.由于前述宪法观念在内容上的不完整性,故受其指导所产生的宪法文本,必然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显得“毫无力气” ,甚至出现内容缺失。学界常宜扬“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可如何保障 ?即使从现行宪法文本中也找不到相应规定,更不用说学者们的“束手无策”。 这种形式上的“保障”一旦遇到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便会遭遇尴尬:立宪本意便是要保障公民的,可当公民权利遭受“围困 ”时,连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也救不了它,人们还能作何指望?!就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只是有了宪法,而没有宪法(权利)的救济程序的社会就没有权利。”而 “即使是良宪,如果不能创造相应的条件使之成为至上规则,或是隐藏于良宪背后特定的人的行动和心态中缺乏实施诚意,那么作为宪政表现形式的宪法也只能是“表现形式” ,一纸空文。 ”也许没有人愿意承认我们的社会没有权利,可残酷的现实是:我们谁也不能确定失去救济支撑的权利能够背负我们走多远。就像是镀了金的“泥菩萨” ,任何一滩水,都会让她化为无形。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 ”宪法也是一样。当人们无法真正享受宪法给他们“设计介的权利的时候,人们便会失去对宪法的尊重,宪法也随之丧失它的权威。 “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 ,两者缺一不可。公民若只承认宪法,而不确信宪法,宪法的权威是树立不起来的。确信表明一种对权威的依赖心理,意识的选择也依赖于主体内心对权威的信奉 一切的一切说明,没有宪法权威,便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遗憾的是,基于多数人的宪法观念完成的宪法,缺乏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宪法意识得以生存的制度性保障,由此出现现阶段宪法意识的集体“空白” ,也就不足为奇了! 3.从“宪法观念宪法”,这一过程用了 2200 多年的时间,如此是不是意味着“宪法宪法意识” 也要走这么长一段路呢? 笔者认为,这样的类推是不科学的。首先,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依赖于历史来检验它的优劣。历史的检验标准是什么?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依靠自身的发展对社会形态(生产关系)进行检验,并储各力量来改变不适应它发展的生产关系,这一过程注定是十分漫长的。宪法对应的是较为先进的社会形态,即使宪法观念很早就萌芽出现了,其观念内容也要等到生产力发展到足够建立适合它生长、实现其理想的社会形态时,才能促成宪法的制定。其次,宪法观念萌芽于集权、专制、剥削的围困之中,而每一头“困兽 ”都是不会轻易退出这场历史较量的,需要无数人的流血牺牲,更何况它们背后还有强大的社会制度作为其支撑。这是历史残酷的一面,当然也是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再次,宪法的制定要求有一个具有同样“意愿” 的政府进行主导。这样的政府不能是“大权独揽” 的,只能是“人民主权” 的。从专制到民主,稍懂历史的人,便会知道其发展过程的艰辛和漫长。而现在,我们有了先进的社会制度,有了人民主权的国家,有了为民服务的政府,有了属于全民的根本大法,有了保障人权的整体趋势,有了不断向前的理论研究,有了一定的财富储备缺少的,只是动用一切社会资源培养全民宪法意识的坚定决心。套用刘福垣博士就如何解决中国社会保障问题所说的:“现在不是有没有钱,而是想不想干的问题”。若信心坚定,要实现“ 宪法宪法意识”的转变,笔者估计,我们能在 21 世纪中叶,当我国人均收入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基本实现这一目标。当然,前提是我们必须从现在起就重视公民宪法意识培养这一历史课题。 二、公民宪法意识低下的原因现在,学界有一种声音:即一谈到“ 公民宪法意识低下”,便认为是“民众自身缺陷所致” 。这样的结论无非是来源于那一张张类似于考卷的“问卷调查表” 。如同组织了一场又一场公民大考试,发下一份份几近雷同的选择、填空、简答题型皆有的试卷,一旦调查结果显示错误比例过高或言“不及格者” 居多,便断言公民的宪法意识低下。试想:就是一个文化水平再高的人,若要他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参加一门完全陌生的课程考试,谁也不能保证他就一定能够及格!当然,在调查者眼中,宪法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必修课程” ,进行这样的调查,主要是检验公民对这门“ 必修课”的内容到底了解多少,从而得出公民有没有在认真学习这门“课 ”或有没有能力学好这门“课”。估计结果会令每一个调查者失望。又或者说,调查者在进行调查之前就己经作出了“公民宪法意识普遍低下” 的结论,通过调查,他们只是想看看公民的宪法知识到底缺乏到了何种程度,以此来验证他们内心结论的正确性及找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问卷调查的途径来证实自己的观点并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可取的,但一味的将公民宪法意识低下归结于民智未启的原因,这种先入为主的潜意识缺乏其科学性。在笔者看来, “息息相关” 不是法学家们说了算的,也不是政府说了算的,它需要公民的亲身感受。只有当公民哪天真切感受到宪法己经与生活分不开了,那才真正算得上是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了。 宪法意识作为社会个体对宪法认知程度的反映,是“ 整个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 。根据哲学上的解释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即可得知:宪法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同样也决定于社会存在。笔者在前述内容中即表示,宪法意识在出现后就未消亡过,在此可解释为社会存在的持续性。那么,我们何不“ 假设 ”这样一个前提:即公民并不缺乏宪法意识,公民缺乏的是一种保证宪法意识内容得以实现的力量。这个力量从哪来?只能从享有公权力的政府中来。打个比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若政府不允许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或者表面上允许而实际上设置种种诸如户籍制度的障碍来阻止公民这一权利的行使,试问:就算公民将宪法文本中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背得烂熟于胸,调查者能“视而不见” 的得出“公民关于迁徙自由这一权利的宪法认识很到位” 的结论吗?不能。宪法知识的积累只是宪法意识提高的一个方面,殊不知,宪法知识也是来源于宪法文本制定前的宪法观念。公民了解再多的宪法知识,调查者得出再令人满意的调查结论,但是,若公民看到连属于自己的衣食住行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他们能忍饥挨饿的笑言“宪法意识越高,权利享有状况越好”吗 ?不能!相反,若公民并不很了解多少宪法知识,但是公民权利却都得到了切实保障,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公民实际上享有了宪法意识因为一旦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公民潜意识的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护权利,而不是像现在大面积存在的“麻木不仁” 。所以,造成 “公民宪法意识低”这样的境况,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缺乏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与保障。 笔者建议,在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方法选择上,不妨跳出“宪法意识” 的局限,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保障上来。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过 30 年的飞速发展,完全有能力让社会保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承担更重大的历史使命。况且,正如刘福垣博士所言:“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的灵魂,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保障主义。 ”中国人选择了社会主义,也必然会赋予其以“ 善 ”、 “恶”标准。何从判别 ?标准就是政府能否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享有一个“主人” 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个标准就是宪法意识中关于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所以,只要社会保障做到位,公民的宪法意识自然就会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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