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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人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3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 .4第三章证券经纪人信息管理 .4第一节任职条件 .4第二节招募和解约 .5第三节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6第四节档案和信息管理 .7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 .8第五章证券经纪人培训 .10第六章证券经纪人的考核、定级和报酬管理 .11第七章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监控 .11第八章责任追究 .12第 九 章 附 则 .13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 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中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营销 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的委托,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代理从事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的 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公司总部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 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平台,对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资质审批、 注册登记、业务培训、绩效考核、风险控制等进行集中管理。(二)统筹规划:证券经纪人是公司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统一制定证券经纪人发展战略,各证券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统一组 织和指导下发展证券经纪人。(三)风险防范: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与证券经 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公司通过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和禁止 性行为,防范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风险。(四)专业化发展:公司按照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规范证券经纪人 的招募、培训、考核、管理体系,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职业化、专业 化的能力。(五)防范利益冲突:公司在制度上以及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代 理合同中,强化证券经纪人的守法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以保障 客户利益优先为前提,避免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并釆取 相应措施确保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安全、保 密;维持证券经纪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均衡,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 权益。第四条通过公司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管理和考核证券经纪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和公 司有关部门。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 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 )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取得当地监管 部门的批准和公司总部市场营销部审核,经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验 收,确保证券营业部符合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条件后,证券营 业部方可着手实施。第八条 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 人团队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初级经纪人、普通 经纪人、高级经纪人、主管经纪人、资深经纪人、金牌经纪人等六个 级别。第三章证券经纪人信息管理 第一节任职条件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一)新招募的证券经纪人年龄在 20 岁- 55 岁,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的证券营销人员资格;(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备良好沟通、表达能力;(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对于具备高级证券经纪人级别条件以上(含)的经纪人, 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但经纪人必须签署业绩承诺书(见 附件1 ),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关承诺业绩。第二节招募和解约第十一条公司授权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初选,初选 可以釆用公开招募、推荐等多种方式,釆用面试、书面测试相结合的 形式,遵循公平选拔的原则进行。第十二条所有被招募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证券经纪人审 批表(见附件 2)、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身份 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从 业资格证书)、个人履历(见附件 3)、3 张 1 寸免冠照片、其他需 要提交的资料(如:业绩承诺书)等。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通过招募程序,确定拟招募人选后,需通 过公司营销管理平台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向公司总部提交申 请材料,经公司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与证券经纪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 4)。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 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各持一份。证券营业部应协助证 券经纪人办理上述签约手续。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一)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二)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三)证券经纪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公司因上一条所述原因提出解约或证券经纪人主动 提出解约,证券营业部应与证券经纪人书面确认(见附件 5、6 ), 并通过公司统一营销管理平台上报公司。证券经纪人因为特殊原因无 法到证券营业部书面确认或不愿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公司将向证券 经纪人发送书面通知书,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第十六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到期前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则顺延一年。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到期不再顺延的,证券营业部应于委托 合同到期之前 50 日向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于 委托合同到期之前 30 日,向证券经纪人发送通知书(见附件 7)告 知证券经纪人合同不再顺延,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的合同终止手续。第三节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由证券经纪人申请,证券 营业部协助,公司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统一申请。(详细流程 见附件 8)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公司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负责集 中办理。证券营业部负责对其证券经纪人的证书进行管理。第十九条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统一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执业资格年检,未通过年检的证券经纪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公司将收回其证书。第二十条公司与证券经纪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营业部 负责督促该证券经纪人于解约当日内将证书交至证券营业部,并由证 券营业部于收到证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寄送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由经 管总部市场营销部会同相关部门向协会申请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 登记。证券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 将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公告费用应由证券经纪人承担。第四节档案和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的档案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记录 两类。纸质资料包括: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 4)、身份 证件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登记表、其他相关书面法律 文件等;电子信息记录包括:证券经纪人个人信息、执业记录、培训 记录、绩效考核记录以及纸质文件的影印文件等。第二十二条公司统一营销管理平台是公司和各证券营业部进 行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平台。第二十三条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指定人员 保管证券经纪人档案,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维护证券经纪人电子 信息记录。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证券营业部应根据规定对需要釆取 纸质保管的档案进行纸质存储,存储时需按照中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建立可查询的有效索引,以便及时查 考。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人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20 年。第二十五条公司总部将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的证券经纪人信 息以及变更和注销信息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公示;证券 营业部对发放证书的证券经纪人的信息应于次日在营业场所张贴公 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照片、代理权限、代理 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第二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公司的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 提供公司统一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不得擅自通过其 他信息系统和渠道向客户传递业务信息,也不得向客户提供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业务信息内容。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授权范围与执业行为规范由公 司统一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限于:(一)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 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 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 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材 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并经公司允许的证券经纪人 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九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 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证 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 文明礼貌;(二)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证券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三)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主动向客户出示 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四)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客观介绍金融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明确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五)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 时向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报告并釆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 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六)应当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开户等业务手(七)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资料、信息以及公司的商 业秘密严格保密;(八)对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 据客户合理意见予以改进;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相关 的证券营业部报告并协助解决;第三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范围内执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 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 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 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四)釆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 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私自通过 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十)以公司或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 任何协议、合同;(十一)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十二)在执业过程中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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