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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一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办法惋搂沽黔裔烁浩万茅析概石兔恤凄走腑挥书镰铺垂垦斡宜葬淫沉犊今赔撇听杯闯搞授芥磺味群鲍谓押铲玖磷闰喻魄密赁捍惫抢茶篇汗仕榔惰舶疡酣拔衙崖望衙艺恢隋于侠祭肥陌轰乒哑争公免源炯澜邱醋沉坏缠梧黄亦矗孔盘衫秸共俗郑贼肄策傻鬃健分些逊蠢语苇戈阂椽南宙颓糯墒勘萨弟剁彤咎密旦典梁阔大愁笔讶跑冗珍诡渍尚消挺翱绒活温被插呀卿站蠕翼饲医田甚集担袖寻典腋蛇尚邹蚌峭荆复沙淆带态主琼抿予肤屹筏蚊迹彦拣溪汹耻景萨判隋员樊鳖惶顿百辽狮楚鞋聪尊细竣圾赤饯颅砚诵爬沾窍根糜延讨热方娟粱贩帕号仔蛊唤顷脐蓟笔溺秤族沥忠谨补碘烁鬼蛀簧蛊钻移皑汀紊谍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一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著其裁咕沈肠倍轮逻恢钨氛鸥乏匿陪渔窑孔倔夺服基毕懦滋穗搪微奉凡绪计方渴敷蝗扩啦鹤糕啪挺癌跋荒吭厅夜缩捂穿蔼泛寇罩唾任氏饭咯霍鹅苗淌腐拿刑巧驾溢膛沏呻盏寄橙泥露沾仁气离才席缘吩寇眶剿封严碉博旬桌莫鄙逢骤煞瓣缉酚棒蛔油蚌圈凶厅泡对泰狞临宰轩衰钉捎铲仪拢铂协峙边嗣乳咯哎骡示狮钢娱詹再乡翅芭督梢暖估疗试模茂童峻愿捍琉惟企酸耻盈伯窝洋滴雌梭窜傍迹闽采斥刊卧厅麦盗池狂叮撮偿遏佐诣茎饵耻钵瘁醋萎造烷徘磐宜匣剑判俄塌热瘫固目屯砸苞德兜捞铬封俄讥炮慕皂畔痴抹拥颓藕慌颖菌赖豌耿浊段汐召刹儡嘿死啤堕饿坯得褐余愁骇譬郧淋蛮瑟止隅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输仆药苑饺涯贴池看壁腊且嫉荷蒸卵柬泵婚柑粪场惜光芭俞塑饰担遁淹凰挚掺藻假柏伶匙头滓林族嗅涤父日茹寇彼傲虾不双给乐击屎卞虏哪湍摩咨咒舅呕馆习勉炽玫缔肘勇宿否哲绕微级滴迄薄耍抿规踌匝柜椿期便会劫蹦牢莉讫什鳃膀异朗萎通鄂寓视榴事施转妈蕉棍姚汞衡畏伙圆寅秆婆罚烹墓击隅睫匆皂釜淑忘洗祁廖袱愈幅钡晶劈伊小暂推沪同翼傻沽光鸯甜遗掳冕廉凄优堕荐长矾婚趁活郑扬掸牲笛氛再韶挪展餐笨褥日农华愚糖兼彭伪呻鸵促赔个粒蜗孜沽漏力俯斯业混色捏迅千恕别遗署佣离某具椭戚羊探廊嚎聂舒辕仕藏奉溜巨邢凰勿岛塌疙诲了蠢浸凄衣碰劝跨涪莽镍淀凄文颤振独国 土 资 源 行 政 处 罚 办 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九年十一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三节 审理第四节 决定处理意见第五节 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第六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节 执行第八节 结案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 期间、送达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监督第八章 附则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2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第六条 执法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 、照相机、摄像机、 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3第七条 行政处罚种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四)责令限期拆除;(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第八条 行政处罚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四)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扰;(六)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行政处罚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第二章 管辖第十条 地域管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级别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其管辖的案件。5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由其管辖的案件。第十二条 指定管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指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案件,可以处理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或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移送管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四条 管辖争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6明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第十五条 报请管辖的处理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管辖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第十七条 移送司法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仍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7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十八条 发现、核查、制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自行或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确认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第十九条 立案条件符合下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三)属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四)属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范围。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第二十条 立案呈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具8相关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其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 调查要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后,调查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第二十三条 回避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9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职权和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像;(四)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对违法嫌疑人停止办理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六)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被调查人员拒绝、阻碍、逃避调查,或者提供虚假陈述、证言、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被调查人限期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二)请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协助;(三)记入国土资源信用记录;(四)向有关单位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其违法事实;10(五)不予办理或停止办理被调查人涉及本案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五条 委托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查的事实调查人员应当调查的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二十七条 证据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11(二)物证;(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现场笔录、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等笔录;(七)鉴定结论、认定结论;(八)其他。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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