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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判笔录( 第 1 次)开庭时间:2007 年 5 月 22 日 13 时 30 分至 15 时 00 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3 室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 名审判长:吴涛审判人员:刘青山 谭艳艳主审人:吴涛书记员:李肖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案件审理记录如下: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珍芝诉被告马翠华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核 对 身 份原告吕清波,男,1954 年 6 月 7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19 号 252。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系沈阳市皇姑区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第二互感器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 6 号。法定代表人昝丽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福杰,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工业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105 号。法定代表人陈智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福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你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被告,你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原告是否开庭前 3 日收到开庭传票。:是。?被告是否开庭前 3 日收到开庭传票。2:是。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清波诉被告沈阳市第二互感器厂、沈阳市皇姑区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曹立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谭艳艳,代理审判员刘青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肖担任法庭记录。交待诉讼权利义务1、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2、原告有撤诉权,被告有反诉权;3、双方有提供新的证人证据权;4、双方当事人有相互辩论权;5、双方当事人有申请调解权;6、双方有最后陈述权;7、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8、遵守法庭纪律。?以上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申请回避不:听清了,不申请回避(均答)。法 庭 调 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要求奖励工资 1200 元;支付副食补贴 4704 元,49 元12 月8 年4704 元(从 1995 年到200);职工安置费 6049 元;职工搬家费 300 元;支付独生子女费 2000 元;98 年 2 月98 年 8 月住院医疗费;采暖费;诉讼费及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1975 年 7 月到被告参加工作,03 年 10 月退休。企业是 19993年 3 月 15 日转制。90 年内退,承诺 70%开开资,只开半年就不给开了,我现在只要拖欠工资的 50%。 政策性补贴是沈劳发 98-11 号和 99-24 号,规定了职工每月增发工资的事实,但被告一直没发放。工龄工资是沈劳发 98-11 号,从 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按工人的工龄增发工资,但被告一直示付。副食补贴,被告应每月支付职工 49 元,被告没有支付。10 年大额医疗保险,二互的情况是厂房动迁、出售,没有经营厂所,企业职工不知二互在何处,对自销自灭的企业,应向退休职工补足 10 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详见起诉状。?原告,为什么到现在才要拖欠工资: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存在,原告一直在上访在要,被告一直承诺给,现在二互把厂房卖了,我们认为有能力给付。?被告二互进行答辩:原告 90 年下岗回家,不在企业劳动,企业也不给发放工资,转制后原告没有回企业工作,没有与企业形成劳务关系,故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1998 年 8 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决定企业转制。原告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企业给原告交了养老保险,03 年 10 月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按政策规定属于 2000 元的独生子女费。49 元补贴,企业一直是亏损,根据文件精神,企业效益好可以发放,效益不好可以不发放,所以不应发放。奖励工资 1200 元,出售厂房安置费、搬家费,98 年领导到二互视查,奖励每名职工 1200 元,事实上领导也没到二互来视查,也不存在明星企业,也不存在奖励 1200 元。安置费,为了解决退休职工工资问题,出售厂房没有向职工支付,原告没有依据,不存在给付的问题。原告对企业的动迁、出售都不了解,是误传的传言。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比例是 1:1 情况下,二互的比例是1:4,按政策规定,不够医保中心的参保条件,由企业出资解决了医保。大额保险,只能是争取去办,也办理了大额保险,原告交纳的费用是自愿交付的,不存在多收的情况。二互还在原处经营,十年医保,文件适用于 2000年前破产的企业,不适用我们企业,我们在经营。工资按一倍赔偿,98 年企业转制,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补偿是付出劳动才能得到补偿,所以不适用加倍补偿,现二互不欠原告工资。详见答辩状?被告工业公司进行答辩:二互 98 年转制后,工业公司只是监督管理,转制后有独立法人,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我们不能干涉企业管理和企业内部事情,属于企业内部行为,我们工业公司不能干涉。详见答辩状4?原告对事实还有无补充:没有?被告对事实还有无补充二:没有法 庭 举 证 质 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1、二互工商档案,证明被告主体存在,改制时间,工业公司对改制前的承担连带责任;3、2004 皇民一合初字 300 号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沈民 1 权终字第 1913 事民事判决二份;7、医保收据二张8、独生子女证明?被告进行质证二互:1 无异议; 3 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 7 无异议。8 不能证明是独生子女。?被告二互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我们也举证,证明负债没有包括欠工人工资;1、李国光讲话;2、2004 年 2 月 28 日提案答复;3、补发拖欠退休职工方案及领款签名;4、11 号和 24 号文件;6、2004 年 34 号文件;7、499 名职工办理了大额医疗保险的收据?原告进行质证:1 真实性无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2 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没有拿出被告是困难企业,反而证明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3 方案没有原件,不予质证;领款签名无异议;4 无异议;6 真实性异议,但是报告,不能作为证据, 应按承诺履行;7 真实性我们不评价,原告已交大额医保。下面进行法 庭 辩 论审: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调查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根据事实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不要再次重复案件事实和理由。辩论顺序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现在由原告发言。?首先由原告进行法庭辩论:要求被告出示 95 年以后的工资条和 2000 年 8 月;一次性给付工资,证据是复印件,也不是当时的条,这笔钱是给我了,我认为该多钱给多钱;5安置费 6000 元是出售厂房,在职的都给了,退休也应给;搬家费是听说在职的退休的每人 300 元。当时厂长找我和高天林/ 张明谈话退休问题,按退休待遇按 70%开资,开了一段时间后就一分钱都不给开了,我是退休。代理人: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资,并承诺补发,原告理解是足额全部发放。根据被告的承诺应补足补发。退休人员没在评估报告中记载负债中,但按职工安置方案,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必须合理合法的安置,拖欠工资被告应按安置方案的内容执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原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应给付职工相应的待遇,原、被告有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独生子女费。?接下来由被告二互进行法庭辩论昝立章:企业到 95 年以后,企业效益不好,造成退休职工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也没有解决过领导住房问题。企业转制是通过职代会同意,转制后按评估报告及职代会决议。我和陈局长签了字,表示一次性补齐,2002 年补了 9 万元,那以后没有一个职工找我要钱;我们也正在统计。医疗保险我厂不符合条件,在大家都同意交 200 元办理医保,大额保险我们也尽量办了。原告主张独生子女费应该是 2000 元的档次?95 年以后,工资为什么欠原:不清楚二被:在职职工少,退休工资不能全额发放,因为交医疗保险了。?被告工业公司进行法庭辩论:99 年 7 月以后才有 49 元,从 89 年以后各种补贴累计成 49 元,之前没有 49 元这一说。最 后 陈 述?原告最后陈述: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二互最后陈述:我们已经履行了安置方案。希望通过法庭审理,与职工对话,希望能得到理解。调 解 阶 段审: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本案不当庭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6审 判 长 原告审 判 员 原告代理人代理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书 记 员 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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