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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镇 XX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2012 年 8 月 20 日第一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XX 社区民主政治建 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 ,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 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 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区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 ”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居计生协)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 提名,经居民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居 计生协秘书长由社区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七条: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选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 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不得提前生育、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并根据需要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拒绝或拖延反馈有效的孕( 环 )检或避孕 节育情况信息;不得 隐瞒结 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1、社区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3、社区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居干部、居两委成员、居计生专干等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居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两治、过程管理、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 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3、每年召开 1-2 次居民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诚信计生工作制度。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落实诚信管理。1、公认诚信管理。凡 40 周岁(注:根据本居实际,可+-2 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近五年内(末子至少 6 岁)无政策外怀孕或虽有孕情但能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得到政府奖励的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2、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居(居)计划生育协会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孕环检对象,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居民委员会审定, 5 至 10 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行为诚信管理模式。如果年度考核所有成员能够按要求参加两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非 ”行为的,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下年度继续纳入行为诚信管理。3、协议管理。凡流出在县外的孕检对象,属于计划生育重点管理与服务人群,实行协议管理,依据安徽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情检查。年度考核所有成员,若无不正当行为,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经济奖励,此项管理与包组干部和村民组长挂钩。第十三条:日常管理服务制度。1、社区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社区专干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现行标准申报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民生工程,及时申报新增农居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计划生育手术奖励,做好年审和过程访视及慰问工作;关爱女孩成长,及时兑现关爱女孩工程的一系列优惠政策。3、社区计生专干或会员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对孕期、产后、术后对象及时上门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怀孕、出生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4、配合镇计生服务所,协助开展“三育”关怀行动,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5、积极实施“ 少生快富” 工程。在 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 户,搞好 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 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 资 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5、新婚、出生、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8、县、 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居委会与居民签订诚信户计生管理和服务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计生办)的管理。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 文明家庭 ”、“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 协会小组、 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社区经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讨论,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制定社区诚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诚信计生户优先享受诚信计生奖励优惠待遇。每年对全社区诚信计生户除按规定兑现上级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外,从村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户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对诚信计生户由居委会统一造册登记,建立档案。2、对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资金。3、诚信计生户,在减少孕环检次数的同时,对每次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计生诚信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4、纳入公认诚信管理的计生户,每年统一组织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社区年终一次奖励 2 袋洗衣粉。5、纳入承诺诚信、行为诚信管理与服务的计生户,如果年度考核本组所有成员能够按照章程、 村规民约、 协议中规定实行到位并参加两次环(孕)检、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非 ”行为的,给予每 户 50 元的奖励。6、纳入协议诚信管理与服务的计生户,能够每季度集中孕检一次,其中政策内待孕人员每月接受访视一次、无政策外生育及“ 两非” 行为 、及时主动落实“一上二扎”长效节育措施、年度考核及各项提问合格者给予 100 元经济奖励和 50元。7、对外出务工的诚信计生户,要及时社区“两委” 通报信息,社区两委安排专人联系帮助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优先落实为民办事全程代理相关事宜。8、外出务工的计生诚信育妇返乡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可以报销往返车费。9、对带器政策外妊娠的诚信计生户,可以补偿 200-300元。第十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居民,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社区各类先进评比。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属于诚信小组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4、在诚信计划生育家庭中,若有一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员的诚信资格,纳入协议管理对象,同时取消所在诚信小组全体成员的物质奖励。(1)不按时参加孕(环)检或不接受访视的;(2)政策外怀孕不愿意落实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3)政策内怀孕在 3 个月内未及时向社区专干通报信息的;(4)政策内怀孕在 4 个月以上出现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或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的。5、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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