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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交底时间:会议地址:议程及主要内容:一、介绍我站指派本工程的监督工程师土建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土建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水暖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电气监督工程师: 联系电话:二、核查参建各方人员的资格和质量管理措施制定情况1.工程责任主体方到会主要人员签到及资格审查:(详见附表)2.核查责任主体方质量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或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工程施工项目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监理单位: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工程监理项目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三、质量监督交底主要内容1.监督依据1.1.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1.2.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例如:图纸审查回复意见等) 。2.监督内容2.1 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对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检查责任主体质保体系中的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责任主体方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主动向质量监督人员汇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2.2 对工程实体的监督2.2.1 工程监督科: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混凝土、砌体、构件安装、钢筋绑扎、钢结构制作安装,建筑节能工程,防水工程,对装饰装修、水电暖卫安装等决定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抽查;察看原材料、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及计量工作、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核查原材料、主要构配件、设备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工程一致、是否与工程同步;需要检测部位的检测报告;对原设计有修改变动的,设计图设计文件是否重新报审;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2.2.2 检测监督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在验收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抽测的内容包括: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和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楼板的厚度;钢筋混凝土中受力钢筋数量、位置、间距及保护层厚度;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标高、轴线位置;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2.2.2 构件监督科:门窗、幕墙、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等。3、监督检查形式和采取的措施: 3.1 监督检查的形式:采取定点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性质,签发监督检查记录或质量整改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回复备案。3.1.1 随机抽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责任监督员(为了不影响工作最好按计划提前通知) 。以便专业责任监督员根据其监督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监督。监督检查时首先要检查质保体系及其运转情况,核查资料的管理及施工现场的质量状况。3.1.2 定点的特殊部位,是质量监督机构的必监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对责任主体单位的验收人员、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在没有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核查之前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因此,验收的相关专业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之前,应达到相应的检查条件:3.1.2.1.地基验槽监督:应在责任主体单位验收通过的基础上进行,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和公司相关部门盖章的地基验槽记录;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的定位放线记录;除天然地基外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有效设计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及其他必备相关资料。施工现场,基槽应是保持裸露老土层的基槽槽底,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要清除,要放出基础边线,保留好钎探孔、主要轴线桩和标高控制点,以便校核。现场要保留探钎、钢尺、铁锹等复验工具。3.1.2.2 地基与基础结构的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一份相应分部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结构抽测报告;有效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如果为分段验收,相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相应的施工方案和监理计划。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监督验收的部分必须完成结构设计中涉及的全部内容,如无特殊情况应达到如下要求:被检查的墙体和构件全部裸露,无影响核查的模板、垃圾等物体;门窗框已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框与墙体间已经按规范要求填塞;对混凝土表面的缺陷已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了认真的修补;脚手眼已按要求填塞;箱、盘、盒、预埋件、孔洞的位置已经校核无误。现场应提供钢尺、靠尺等质量检查工具。3.1.2.3 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一份相应分部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结构抽测报告;有效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如果为分段验收,相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相应的施工方案和监理计划。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监督验收的部分必须完成结构设计中涉及的全部内容,如无特殊情况应达到如下要求:被检查的墙体和构件全部裸露,无影响核查的模板、垃圾等物体;门窗框已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安装,框与墙体间已经按规范要求填塞;对混凝土表面的缺陷已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了认真的修补;脚手眼已按要求填塞;箱、盘、盒、预埋件、孔洞的位置已经校核无误。现场应提供钢尺、靠尺等质量检查工具。3.1.2.4 竣工前核查监督(含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有关单位应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住宅工程还要提供分户验收资料。 施工现场应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合同内容,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对于住宅工程,我站监督工程师在现场抽取一定比例的自然户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核实分户验收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到工程现场监督核查时,应能顺利的到达每一个定点核查部位。3.1.2.5 竣工验收监督有关单位应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有节能、环保要求的工程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检测资料;提供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提供分户验收的资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提供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无渗漏或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证明,要求负责人检查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内容;建设单位要求局部甩项的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应提出甩项申请,并附有再次施工时的质量保证措施。现场要有戴操作工具的电工,测量工具,质量检查工具等。验收小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携带相应证书到施工现场参加验收,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应为法人或法人委托人主持验收。3.2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管理或施工的问题,以影响到工程质量或有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时,对该工程采取的措施:3.2.1 施工单位应该按规定通知质量监督责任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而没有通知,又无法证明其质量状况的;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2.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3.2.3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权 限 对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对 责 任 单 位 、 责 任 人 提 出 处罚 建 议 或 按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3.2.4 监 督 机 构 将 所 发 现 的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构 的 不 良 行 为 进 行 记 录 、 核 实 、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 通 过 信 息系 统 向 社 会 公 示 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传 递 。4.其他:4.1.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的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方能施工。4.2.施工责任主体方人员的变更,应及时更换质量保证体系表,并报质监站备案。4.3.计划创优的工程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施工过程中留置能说明质量状况的影像资料。4.4.责任主体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文书来往。有关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申请、证明、质量保证体系表等与工程质量关系重大的文书,应签盖行政公章;对监督工程师签发的监督检查记录的回复可以签盖工程项目章,对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回复,必须签公司一级的章。4.5. 针对本工程质量监督的其他要求:监督工程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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