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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 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工程量的一般规则:建筑物按建筑面积计算。包含计算建筑面积范围和层高 2.2m设备管道层等面积。二、 建筑物垂直运输(16 层):凡建筑物层数在 6 层及其以下或檐高在 20m 以下时,按 6 层及其以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地下室和屋顶楼梯间等建筑面积。三、 高层建筑垂直运输及增加费:1、 凡建筑物在 6 层以上或檐高超过 20m 以上者,均可计取垂直运输及增加费,增高超过 20m 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 20m之差,除以 3.3m(余数不计)为层数(除第 5、6 款以外) ,累计建筑面积计算。2、 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 50时,应垂直分割为两部分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围分别按 1 款规则计算。3、 当上层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下层建筑面积的 50时,按 1 款规定计算层数,乘以建筑物檐高 20m 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工程量。4、 当建筑物檐高在 20m 以下时,层数在 6 层以上时,以 6 层以上建筑面积套用 78 层子目。5、 当建筑物檐高超过 20m,但未达到 23.3m,则无论层数多少,均以高一层建筑面积套用 78 层子目。6、 当建筑物檐高在 28m 以上,但未达到 29.9m 时,按 3 个折算超高层计算建筑面积,套用 912 层子目。四、 凡套用 78 层子目者,余下建筑面积还应套用 6 层以内子目。五、 地下室及垂直分割后的高层范围外的 16 层(20m 以内)裙房面积,应套用 6 层以内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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