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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儋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资料 汇 编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目 录- 2 -1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暂行办法12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3 儋州市 2011 年各单位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分解表 4 李江华市长在 2011 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5 胡德智副市长在 2011 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6 儋州市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规程7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8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9 儋州市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致全市群众的一封信- 3 - 4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亨通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南,根据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自治县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 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居民养老保险、城镇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市、县、自治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5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质对象名单。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单。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第四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 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第二章 保费筹集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元、800 元、1000 元、 1500 元、2000 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 挂钩,多 缴多补。对于选择1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含洋浦开发区,下同)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财政按 4:6 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 6:4 的比例分担。对于选择 200 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 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 5 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 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市、 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 6 -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再 给予每人每年 10 元的缴费补贴,所需 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第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以及省、市、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30 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 15 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4 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 县财政 给予补贴。- 7 -第九条 年满 60 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 10 年以上(含 10 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 5 年以上(含 5 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 制度施行之日,距 60 周岁 15 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 15 年以上(含 15 年) 的 ;(二) 制度施行之日,距 60 周岁不足 15 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 60 周岁的;(三) 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 10 年以上或 5 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 10 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 5 年以上。第十条 曾经有过单 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 15 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 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按本办法一次性补缴 15 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 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 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 8 -到 60 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 15 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 60 周岁且符合第九条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 15 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第十二条 在同一时期内, 单位职工、城镇 居民、 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城镇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 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年 满 60 周岁前跨省转 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城镇居民年满 60 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 9 -保险基金中开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二)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四)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金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 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 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 县、自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多领、冒领养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 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 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均含视同缴费年限。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起在海口市、三 亚市、儋州市试行,2011 年 10 月起在全省旅行。- 10 -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 府201141 号)和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 发海南省 2011 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儋州。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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