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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一、产生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合同。 海商法116 条二、性质1、 赔偿合同2、限定性赔偿合同3、射倖合同 contract of speculation or aleatory contract eg 博彩4、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与陆地保险合同的区别四、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marine risk)1)自然灾害。排除了一切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仅指恶劣气候 (Heavy Weather)、雷电(Lighting)、海啸(Tsunami)、地震或火山爆发(Earth Quake or Volcanic Eruption)所致的货物损失。2)意外事故(accidents)。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Grounding) 、触礁(Stranding)、沉没(Sunk) 、碰撞(Collision)、失踪(Missing)、火灾(Fire) 、爆炸(Explosion)构成海上风险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属于“海上特有的” ;其二,具有偶然性或不可预见性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导致的损失等。(二)海上损失(loss)1、全部损失(total loss)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凡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属于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即为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仅限于船舶和货物2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损失是由所有人均摊的,所以不是全部损失而是共同损失共同海损的损失可分为两类:(1)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牺牲、货物牺牲、运费牺牲(2)共同海损费用:为了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的支付的额外费用,它还包括某些为安全续航而支付的费用。常见的有:避难港费用、救助费用、修理费用、代理费用、其他杂项费用 共同海损条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处置必须合理。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五、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1981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主险(Main Risks)1、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单独海损不赔(最开始是这样子规定的,但随着保险公司赔偿能力的增加,某些单独海损还是会赔偿的)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火灾(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除外) 、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因海上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以上三点的规律:风险来源损失均来自海上风险全损还是部分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类险种出险率很高,造成的损失很大。而意外事故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会赔偿。4)在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Sling loss)5)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的,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4) 、5)是从被保险人对货物进行抢救而言的6) 、7)是从共同海损的角度而言的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案例】载货船 非载货船70%责任 30%责任 货物损失达 10 万美元碰撞3美国法:货物无辜原则(innocent cargo rule)1910 布鲁塞尔碰撞公约:船货一家析:货方首先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0 万美金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获得代位追偿权,向非载货船舶追偿;后非载货船舶向载货船舶要求 7 万美金赔偿(连带责任) 。这样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就没用了,所以载货船为了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便会订立“船舶互撞条款” ,这样造成损失后首先由货方赔偿 7 万美金,之后货方再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就可以省去很多环节了。平安险为限制条件(restricted conditions)的保险,其限制表现在:a.承保危险 perils insured againstb.所赔付的损失 losses paid for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纯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也经赔偿。3、一切险( All risk) 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包括所有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二)附加险附加险是针对外来风险的,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在主要险别后。1、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 11 种风险中有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 11 种风险。 由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仓至仓条款。即规定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如果货物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场所,则以货物抵达最后卸货地满 60 天为止。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中,也都订有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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