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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专业化案例:甲方欠乙方 10 万钱,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后来在甲方找乙方协商此事时,乙方对欠钱的事实仍然予以承认,并愿意偿还该笔欠款。甲方索要多次,乙方虽然口头上同意偿还,但是实际上却又没有偿还。于是甲方就把乙方告到了法院。该案应不应该受理,应不应当判决,地方法院拿不定主意,就一直请示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内部对此案的意见也不一致,就专门召开了一个讨论会,邀请了四位民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烟台大学的梁慧星教授。还邀请了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何山。何山的意见的是,只要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管当事人是否表示自愿履行,法院均不应受理。四位教授的意见是,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作出强制债务人履行的判决。但是,在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据哪一个条文判决,亦即在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上,四位民法教授有分歧。梁慧星和魏振瀛教授认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 138 条;江平和王卫国两位教授认为,不能依据民法通则第 138 条,他们认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表示自愿履行,可以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变更原合同的协议,各种意见都涉及到第 138 条的理解。梁慧星和魏振瀛虽然都主张以第 138 条为裁判依据,但是两人在对民法通则第 138 条的解释上也有差别。民法通则第 138 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四位民法教授认为,此法条涉及到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这两句话的解释问题。在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上,四位教授的解释是一致的。他们的解释方法是:要解释“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首先要解释“受诉讼时效限制”是什么意思。所谓“受诉讼时效限制”,它的含义就是: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法院受理了,不判决强制履行。也就是民法通则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法律不予保护。那么反过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意义就应当是法院应该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这里应用了民法解释学的文义解释方法。但是在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这句话的解释,四人发生了分歧。江平教授与王卫国教授认为,这句话的含义是:不仅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相当于英语中的完成时态。因为江平教授参加了民法通则的起草,他说在起草民法通则时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应当判决强制履行,但是法律依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 138 条。在此,江平教授所采用的是民法解释学的文义解释加上立法解释两种解释方法。梁慧星教授认为,这句话有三种含义:第一种,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第二种,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第三种,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他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它的含义就应该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他在此采用的是民法解释学的文义解释方法。魏振瀛教授的意见介于两种意见之间。他认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它的文义是江平教授所说的,表示愿意履行并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但是考虑到第 138 条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这个3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针对本案具体案件,应该对它的文意范围作扩张,扩张到包括本案事实在内,因此主张适用第 138 条。他在此所采用的是民法解释学的扩张解释方法。(以上案例系参考梁慧星教授的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第 1 版第 83 页至87 页整理而成)点评:法律在真正地专业化。未来的几年,法律的作用离每个人是越来越近,法律本身却离人们越来越远。中国在走向法典化,在真正地造就一群法律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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