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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目 录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2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 .3(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特征(行为模式) .31、违反国家规定。 .32、以单位名义私分。 .43、数额较大。 .4(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象) .5(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 .5(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特征(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5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 .6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6五、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7(一)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与非罪 .71、确认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有单位。 .72、确认私分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83、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84、注意本罪与一般违纪的区别。 .8(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9(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区别 .10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1(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11(二)以私分非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2(三)根据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22(四)以是否属于私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3(五)以是否属于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3(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3七、私分国有资产罪典型案例 .15(一)粮库主任私分国有资产被判缓刑 .15(二)原安徽省冶科所所长副所长在改制过程中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16(三)原北京市石景山永定河管理所所长设立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18八、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9(一)刑法 .19(二)行政处罚法(2009 年修订) .20(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 .21(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 19992 号) .223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私分罚没财物罪,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实际上一种特殊类型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在处罚上也是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进行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贪污贿赂型犯罪,是单位犯罪。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 、犯罪客体特征(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 、犯罪主体特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特征(行为模式)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具体来说:41、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法手续的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不属于犯罪。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践中,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征收的税款或其他财政性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以及擅自动用国库款等,均属于典型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2、以单位名义私分。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国有资产,关键体现在以下方面:(1)以单位名义实施。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领导人员,以集体研究、共同决定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进行私分处置。正因这种集体研究、共同决定的形式,才决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2)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即,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一般是分配的单位的所有人员或范围较为广泛的成员,在发放的理由上,一般会以奖金、津贴、补贴、补助等名义,看起来具有合法的外衣,具有单位分配的特点,也使本罪表现为较为广泛的特征。强调私分,主要是指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众人,单位主管人5员或直接负责人员是否分得国有资产,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时,为了达到私分的目的,往往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着真相的手段,使私分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综上可见,私分国有资产具有公开的合法外衣与本质的非法处置的特点。3、数额较大。这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结果条件,即,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后果才予以定罪处罚,如果仅是一般性的轻微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 号)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尚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如果前后多次私分国有资产,累计达到10 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也侵犯了负有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有资产,如果私分的是集体所有或其他所6有制形式的资产,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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