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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第二章辞退管理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第 2 页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下页余下全文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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