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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口迁移程序一、受理范围:凡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取得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购房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含 19岁以下在校生)、一起生活的父母 ,可申请入户,但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2003 年 8 月 6 日前购房的不受居住面积和文化程度的限制)。主城区内因购房申请入户的不受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学历、面积的限制。二、办理程序、时限及手续:(一)、区内迁移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二)、主城他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城镇迁入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移证;2、 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三)、主城区外及主城区内农村迁入的,派出所按要求审核收集相关材料后报分局审批,三十五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开具准迁证,居民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5、大专以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6、用工合同或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暂住证明;8、民警调查报告;9、其他证明材料。三、注意事项:(一)、家庭成员或社会成员合资购房的只允许其中经书面协商确定的一个户主或房主家庭入户;(二)、转让出售后的商品房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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